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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方向盘是绑架乘客安全向司机施压

 198912春 2018-11-29
                   “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就是绑架整车乘客的安全来向司机施压,就是拿车上乘客及道路上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当儿戏。”11月28日,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东平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进一步对该案进行了释法说明。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将予以坚决打击、严厉惩治。
  东平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井长生介绍,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乘客的人身安全掌握在司机所握的方向盘的手里,不论乘客因何原因与司机发生争执,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就是绑架整车乘客的安全来向司机施压,就是拿车上乘客及道路上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当儿戏。”井长生说,因一己之私,逞凶斗狠,无视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仅要受到舆论的谴责,更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抢夺方向盘行为的原因,多是诸如上下车等琐碎小事,个别无良乘客悍然出手抢夺方向盘也是心存侥幸,认为只要司机及时刹车就不会有什么后果。殊不知,一旦意外失控,就可能造成惨烈车祸,造成的危害后果无法预料,这是对他人生命严重不负责任的恶劣表现。因此,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必须冷静,不管因个人何种私事,都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应采取抓扯方向盘或击打、伤害驾驶员的过激行为,一旦发生此类情况,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同车乘客而言,遇到上述行为时,应主动劝阻,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止,以确保公共车辆和人身财产安全。
  被告人周某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其抢夺方向盘的行为会导致公共汽车失控,可能发生翻车危及车上司乘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利或撞击其他车辆或行人的危害后果,使公共汽车及车上乘客、公路上来往的车辆、人员等处于危险中,但仍为达到停车的目的,强行扭转正在行驶的公共汽车的方向盘,使该车处于危险状态。被告人周某某在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况且当时公共汽车正在行驶中,由于被告人周某某用力拉扯方向盘,导致公共汽车严重偏离行驶路线,驶向道路北侧的路肩,造成客车右前轮轮胎及减震气囊破损。
  周某某的行为使车上乘客产生惊吓和恐慌,给车上的司乘人员及过往行人、车辆造成现实的、迫在眉睫的危险,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物安全。综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险方法和手段,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量刑。
  “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将予以坚决打击、严厉惩治,形成司法震慑力,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使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井长生说。
  本报记者 马云云 崔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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