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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起税务局将停止注销?最近注销费用大涨?

 共醉 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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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朋友圈有一篇关于税务局将停止注销的通知被疯狂转发,甚至还有一些文章进行大篇幅的宣传,文章内容强调“注销的黄金时期只剩最后的两个月”,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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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让人惊慌的消息,事实是怎么样的呢?

当然是谣言无误,并且针对此谣言,深圳税务局特地发出一个严正声明:注销业务照常进行!也没有注销费用大涨的说法!广大纳税人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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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企业到底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税务注销呢?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相关规定,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具体包括: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开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关于税务注销,一直流传着“注销过程很艰难、注销流程很复杂”的说法,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特地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进一步优化了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政策提出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和优化税务注销程序,极大地便利了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事项。

一般情形下,办理税务注销需要哪些资料呢?

可以参考以下资料:

(一)《清税申报表》(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的纳税人填报)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的纳税人填报);

(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交);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有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的纳税人提交);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提交);

(五)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纳税人提交);

(六)《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领用发票的纳税人提交);

(七)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提交);

(八)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设备的纳税人提交)。

注:以上资料仅供您参考,具体以当地税局的要求为准。

  最后还是想说一句,谣言止于智者,对于类似谣言尽力不信谣、不传谣,做一个淡定的会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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