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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首次报价超预算 能取消供应商谈判资格吗?

 yanyajie 2018-12-03

案例回放

某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预算92万元,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本项目通过发布公告确定谈判供应商名单。谈判后有一轮最终报价,评定成交的标准是依据质量和服务均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


共有11家供应商递交了报价文件,其中A单位报价99万元,超过预算7万元,谈判小组认为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并未规定第一次报价不能超出预算),并取消了其谈判资格。


谈判小组经审核后,共有7家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了采购文件,随后通知通过实质性响应的7家供应商参与谈判和最终报价。


在谈判小组组长的主持下,谈判开始,考虑到参与谈判的供应商较多,于是谈判组长建议让7家供应商一起进来听,明确谈判提纲提出的技术问题,一起谈完各自做出的承诺后进行最终报价。

 

问题引出


1.供应商首次报价超预算,能取消其谈判资格吗?


2.集中式谈判是否可取?


供应商首次报价超预算,能取消其谈判资格吗?——两种观点


观点一:应当取消A供应商的谈判资格。因为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已经公布了采购预算,在这个前提下,报价就不应当再超出这个范围。如果没有公开采购预算,那就不应该以此为条件来取消谈判供应商的谈判资格。


观点二:不应当取消A供应商谈判资格。因竞争性谈判存在多轮谈判多轮报价的情况,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才为实际报价,而A供应商并没有完成多轮谈判和进行最终报价,因此无法确定其最终报价是否超过预算限额。这就是说,供应商的实际报价并没有出现,那报价超过预算之说从何而来?所以说,在第一轮报价就取消A供应商的判资格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同时,取消A供应商谈判资格也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报价不能超过预算,没有明确是第一次报价,未进行最终报价的第一次报价不能视为最终报价。


在此,笔者更认同观点二,但有个前提,那就是采购文件中应当没有规定采购预算限额,或规定了采购预算限额,但没有明确“第一次报价不能超出预算限额”。如果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第一次报价不能超出预算限额”,那取消A供应商的谈判资格就是有依据的了。


有经验的供应商只会在最终报价时才会亮出自己的底牌,前几轮的报价有可能是“虚晃一枪”。从实际情况来看,供应商在第一次报价阶段,通常不会因为项目的采购方式是竞争性谈判,而比公开招标报的报价更低。第一次报价其实没有严格的法律效力,甚至也有一些竞争性谈判项目,竞争性谈判的最终报价还可能比第一次报价还要高。《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并没有“竞争性谈判的最终报价不可以比第一次报价高”的禁止性相关规定。


但是笔者认为,既然是竞争性谈判,一般来讲价格应该是往下走的,而且笔者操作过不少谈判项目,最终报价都低于第一次报价。因为报价人一般知道谈判的规则,第一次报价一般都往高报,不轻易透露报价底线,给谈判后的降价留有足够空间。当然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例如原采购文件中对需求范围不清,经谈判后扩大了需求范围,或采购人修改了采购内容,提高了技术要求,或报价人第一次报价有漏报的地方等。如果因为诸如此类的原因,最终报价提高也就不足为奇了。


谈判小组与供应商集中式谈判可取吗?——不可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谈判,并给予所有谈判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等信息。因此案例中谈判小组不能因谈判供应商多而采取集中式谈判之方式。


74号令实施前,为了减轻谈判工作量,谈判小组可以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即可,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但74号令施行后,确定谈判供应商名单的方式有三种,本案例通过发布公告方式公开邀请,那么通过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必须都参与谈判,这无疑增加了谈判的工作量,但不能因为谈判供应商多就简化程序,集中式谈判是不可取的,程序违法。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谈判。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信息……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谈判供应商以平等的谈判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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