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沉默权? 我讲个美国发生的故事给你听: 在美国亚利桑那州的菲尼克斯小镇,一天夜晚,一个五大三粗的无业游民发现一个姑娘独自走在小路上,于是起了贼心,在后面悄悄开车尾随着这个姑娘,看到周围没有人时,猛然将这个姑娘掳进了自己的车内,开车快速飞驰到镇外树丛中,强暴了这个姑娘,然后把这个姑娘推出车外。 姑娘哭着跑回家后报了案,警察马上出动,很快将这个野汉子抓捕归案,这个野汉子在警察的讯问下,马上就乖乖交代了,并亲笔写下了认罪的供状。 案子很简单也很清楚,很快到了法院,法官做出裁决:以绑架和强奸两项大罪,判处野汉子刑期50年。 当监狱的铁门在他身后关上时,这个可恨又可悲的家伙就意识到自己以后只能在这个监狱默默地度过一生了。 谁都没有想到,在监狱里呆了几天后,突然一个律师来探访他。交谈后,这个野汉子意识到自己做了傻事。 律师告诉他: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他拥有一项叫做: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 就是说:即使是真正的十恶不赦的罪犯,在警察的盘问中,也可以一声不吭,保持沉默。不需要回答任何问题,也不需要自己写下有罪的供词。这是一项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告他们!”,于是在律师的参与下,他上诉了。官司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沃伦主持了案件的审理。 上诉的理由: 1 是警察“强迫、威逼”下写下的供词,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 2 因为书读得少,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 于是法院展开了调查,不幸的是“警察威逼”供词还是真的。首先:审讯室与外部隔绝,眼前是一字排开的五、六名警察,他们一会儿摇摇手铐,一会儿挥一挥手枪,……让他心惊肉跳、精神崩溃。第二:在警察的笔录上,显示出来的是没有问干了什么,而是问怎么干的……,摆明了就是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 怎么办? 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警察、法官不得强迫任何人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如果违反了,那么这份证词就无效,无效的供词不能做证据。 经过9名大法官激烈的争论,最后以5:4的微弱优势通过了沃伦大法官的判决:无罪释放。这个野汉子的名字是:欧内斯特·米兰达。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的来源。对我们来说这并不陌生,看电影电视剧经常看到外国的警察喊:“你有权保持沉默……。” 米兰达案件建立了两项必不可少的刑事诉讼规则: 1 警察在审讯中,用强迫的方式获得的被告人的口供、证据,不得用作该案定案的依据; 2 拘捕或审讯犯人时,必须告诉被捕者:“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说的话将会用作不利于你的呈堂证据。你有权会见律师,如果你请不起律师,那么,政府可以为你免费提供。”以避免米兰达式的狡辩:我读书少,不知道权利。 沉默权让米兰达逃脱了正义的惩罚,但是沃伦法官说:不是沉默权使米兰达得脱法网,而是警察破坏了司法程序,才导致了放走米兰达的恶果。 从此沉默权约束了警察的行为,因此,行刑逼供逼供的证据在案件中就被排除了。所以刑讯逼供得到的口供就没有了司法价值,注定被抛弃。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但是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所以在刑事诉讼中,不存在沉默权,才导致了“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 不过,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相信不远的将来,我国的人权保护也会越来越进步。 是啊,米兰达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但是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司法公正。 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全部司法制度争议性的普遍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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