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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作为民事案件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激扬文字 2018-12-07

生效判决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在使用时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当事人提交判决书后,其举证责任免除。《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3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判决书属于书证,其所载明认定的事实,是该案件经过审判程序以证据证明的,如果生效判决书在本案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应推定该判决书载明的事实是真实的,当事人提交了生效判决书,其举证责任完成,不需要再证明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真实的。

但是,生效判决书认定事实的真实性,不是不可以动摇的。由于各判决书是针对不同的诉讼标的作出的,案件基本事实不同,法院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侧重点不同。生效判决书对基本案件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并有准确的概述,而对非基本事实,尤其是对与判决结果关系并不紧密的事实,可能没有证据证明,或者概括叙述的不准确,故生效判决书所载明的事实,有些是可以质疑的。如果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判决书载明的事实不准确的,仍不能免除提交判决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二,生效判决的关联性问题。证据具有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生效判决书作为证据,免除的是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对证据的关联性,仍需要当事人予以举证和论证。

生效判决作为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例如,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是同步发生的,或者具有关联性,在逻辑上能够根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推导出本案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等等。

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书的使用存在误解,将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生效判决作为证据使用,比较常见的错误是将案件性质接近的判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例如,当事人将最高法院生效判决作为证据提交,主张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相同,请求按照最高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本案法律关系。

实际上,没有关联性的生效判决,不属于证据,但当事人在提出适用法律观点时,可以从类案对比的角度提出意见,尤其是对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作为参照依据。

第三,生效判决作为证据使用,应当经过质证的法定程序。《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3条规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生效判决作为证据,同样需要经过开庭质证,才能具有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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