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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当庭提出反诉,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金华303 2018-12-08

2017年5月9日,博望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合肥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95万元。被告当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69万余元。原告认为,被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反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已经超过可提出反诉的期限,法院不应受理。

被告当庭提出反诉,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被告当庭提出反诉,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2月4日施行,二者属于同一阶层法律,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适用新法,故对反诉的处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本案被告在开庭时提出反诉,属法庭辩论终结前,依法应予以准许,当庭对原告的异议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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