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3年扣除。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 号) 2、开始执行时间: 2017 年 1 月 1 日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 号) 2、开始执行时间: 2018 年 1 月 1 日 三、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 号) 2、执行期间: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四、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年延长至10年。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 号) 2、开始执行时间: 2018 年 1 月 1 日 五、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 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 号) 2、执行期间: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 号) 2、执行期间: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12 月 31 七、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2、开始执行时间: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八、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规定了补救措施等一系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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