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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被精减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yebo11 2018-12-10
  1. 其他规章
  2. 职工工龄

编号:68093 法律文号:【64】中劳薪字第31号 颁布日期:0001/1/1 执行日期:0001/1/1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被精减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劳工字第817号、陕工活「63」368号来文收悉。被精减退职了的职工,再次参加工作以后,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过去被精减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其被精减以前的连续工龄已按一般工龄处理的,可以改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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