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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了!个人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11月起免征个税

 龙潭今语 2018-12-13


1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新三板股票税收政策终落实


此前新三板市场一直认为二级市场交易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这种共识的原因是国发(2013)4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国发49号文件明示,新三板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得税收政策处理。


而对于个人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入和卖出沪深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收益,自1994年新个人所得税制实施以来一直都是暂免征收。


因此,2013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揭牌运营以来,新三板市场各方参与者形成了如下共识:新三板市场原始股转让所得要缴税,二级市场投资者交易所得不需要缴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三板市场建设过程中,2014年财政部、国税局和证监会针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单独发布(2014)48号文件。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具体的财税文件支撑,各地方税务局对国发(2013)49号文件“原则上比照”的表述的有不同的解读。


今年初,一名来自浙江嘉兴的新三板投资者收到了四川省梓潼县地方税务局的相关通知。



此后关于个人买卖新三板股票是否需要征税的讨论愈发热烈。各地地税部门回应也不尽相同。(更多内容请回顾《二级市场征税或关乎新三板生死存亡 各地区回应仍然模糊》一文)


当时,东北证券股转业务部董事总经理张可亮向解读君表示:“对新三板二级市场征税将是一个重大打击,甚至可以说关乎新三板生死存亡。”


而后的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认,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



此次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文,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最终明确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市场人士:市场信心有望逐步恢复


新三板个人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免征个税,多位市场人士认为,这说明在税收问题上,新三板获得了与A股同等待遇。


安信证券新三板团队指出:“国务院常委会政策的落实,新三板非原始股东个人转让所得税政策比照上市公司无需交税,新三板交易属性增强,新三板地位进一步得到确认。”


新三板资深投资人、南山投资创始人周运南也认为,“这次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免征个税是继新三板分红优惠政策后的又一重大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体现了管理层对新三板市场的关心和呵护。”


周运南还表示,“这有利于新三板二级市场军心的稳定,市场信心的重树以及投资新三板决心的坚定,对新三板投资者和新三板市场来说是真正落到实处的重大利好。并将刺激新三板二级市场的活跃,促进新三板二级市场的复苏,为真正缓解当前新三板二级市场流动性困局奠定良好基础。”


同时,安信新三板团队也认为,新三板迎来改革窗口期,伴随多层次市场改革进程,以前不明确的问题如今正在逐步落实,期待更多政策落地突破市场核心矛盾重建信心。


以下为《通知》原文: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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