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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微信可以作为法庭证据吗?

 田美风子 2018-12-15

1.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的性质

2012年新修订的《民诉法》和《刑诉法》将“电子数据”做为新的证据种类入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在性质上属于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2.提交的证据≠被采纳的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需要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如若不然则需要承担自己的主张不被法院采信的不利后果,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交用于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从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只有符合“三性”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才能被法院采信。

【结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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