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4辑 当事人对反诉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亦应当减半收取吗? 答:从《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立法本意看,主要考虑到人民法院在合并审理的情况下,办案成本比分别审理低,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审受理费应当采用与一审受理费一致的收取标准,即在二审中对当事人针对一审中的反诉部分提出上诉请求,仍然应当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预定连续出版物《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9年1-4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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