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立即删除。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刊载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国家二级大检察官孙谦的《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一文,文章对检察侦查权进行了详细解读! Q: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 A: 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把握: 一是此类犯罪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法律规定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二是罪名主要涉及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具体包括14个罪名: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司法人员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Q: 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管辖分工 A: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可以”一方面暗含着条文的政策导向性,即由检察机关侦查,因为检察机关更贴近诉讼,更容易发现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同时,查办这类职务犯罪,往往涉及证据合法性判断和诉讼走向,因此,由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这些案件更为便捷,也有利于及时判断证据合法性,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发现、遇到此类须立案查办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就不能推诿,而应当依职责开展立案侦查工作。另一方面“可以”也意味着并非必然一定由检察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监察委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委员会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和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委员会,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人民检察院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所列犯罪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线索的,依照现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Q: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级别管辖和内部分工 A: 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Q: 关于与监察委办案程序的衔接 A: 《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和协调问题,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补充调查、强制措施等作出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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