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了,在计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时,研发费用要不要冲减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费用?
首先,认定指引中,并未对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费用有冲减的相关规定。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明确,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材料费用强调的是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此处对归集研发费的口径,并没有就研发过程中形成产品对应的材料费用做出冲减的相关规定。而新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也并未就此做出明确。
第二 A107041报表填写也没要求冲减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费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中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的填表说明也没有“冲减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费用”的栏次。

只是规定第18行“2.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这里明确对研发活动消耗的材料,为“实际发生”和“直接消耗”,笔者理解的是,研发活动中因研发而消耗的材料,是企业实际发生的直接消耗,并不能因为研发形成的产品实现收入,就机械地拿收入一定要有相关成本来配比的原则去冲减研发费用。第三 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也没有要求“冲减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明确,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单独核算,比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应用指南也是强调直接发生,并没有要求“冲减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费用”。
第四,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也没有要求“冲减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费用”。
财政部2006年07月27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只对在建工程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有要求冲减处理,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而对研发支出的核算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记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记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每月月末转入管理费用,资本化支出待研发达到预定用途符合资本化确认条件时,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余额转作无形资产,在未转入无形资产前,“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以“开发支出”列示。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没有要求“冲减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费用”。
综上所述,得出结论:高新认定口径下,核查研发费用占比计算时,并无政策依据要求冲减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