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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申报提醒~请收藏哟!

 贾律师 2018-12-25

2018年12月份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期限至12月17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至12月17日

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至12月17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至12月17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至12月17日

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申报期限至12月17日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申报期限至12月17日

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至12月17日

车船税、环保税、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等税费申报期限参照各地规定执行

12366温馨提醒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0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内从事涉税服务,并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个人实行个人信用积分管理。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规定,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自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规定,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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