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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观/2000万豪车赔偿案二审改判,购车人反而损失数十万

 江中鸟6933 2018-12-30

2018年12月4日,裁判文书网公告了贵州新贵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贵兴公司”)、杨代宝买卖合同纠纷案(简称“豪车赔偿案”)二审判决书,撤销新贵兴公司退还杨代宝购宾利车款合计432万元、赔偿杨代宝1650万元的判决,仅判决新贵兴公司需赔偿11万元,并且要求杨代宝承担30余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该二审判决可谓是惊天逆转,想必原被告现在的心情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购车人本被一审法院支持的近2000余万元赔偿(包括合同解除的退款)被无情撤销,新贵兴公司也避免了承担其根本无法承担的巨额赔偿责任。从法律专业角度来看,二审判决书说理充分,执笔法官不回避原被告的重要主张直接予以评析,确定了法院采信观点的依据和理由,同时发表了独立于控辩双方的法官观点,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无论从审判思维的推演,还是从法律知识的运用,亦或是公正价值的评判都值得大家细细品味、认真学习。作者预测,该判决书会被列入2018年度的优秀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之所以判决新贵兴公司退还杨代宝购车款的同时赔偿1650万元,就是认定新贵兴公司的销售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认定的“欺诈”行为,进而需要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二审法院在综合认定后,认为本案中不存在欺诈行为,现总结法院裁判观点如下,以飨读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经营者在缔约之后依旧负有告知义务,否则可能构成欺诈

新贵兴公司一个重要的上诉理由是,关于车辆的漆面、窗帘瑕疵,新贵兴公司也是签约之后才发现的,此时已经与杨代宝缔约,故新贵兴并无欺诈之故意。最高院认为,因经营者在商品信息的获取上具备优势地位,消费者难以知悉经营者获悉产品信息的具体时间是否在缔约之后,若将缔约者在缔约后知悉的不利于消费者的信息未告知消费者,而仅将此作为履约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处理,不利于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故在此,最高院实际表达的观点就是,经营者在缔约后违反了告知义务,也可能成立欺诈情形。

 

(二)经营者该如何履行全面告知义务

最高院认为,全面告知义务不意味将所有信息不加区分的告知消费者,而是要将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告知消费者。未告知不涉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几乎不涉及其实质性财产利益的信息,不构成对法定告知义务的违反,不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本案中,最高院认为关于漆面的轻微损伤系新车瑕疵的整理措施,不涉及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几乎不涉及其实质性财产利益,因此,不属于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关于窗帘总成更换属于问题的修复措施,会对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产生影响,应当如实告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三)分析具体情形是否影响到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

关于如何确定根本目的,最高院认为应该看合同中对于相关情形是否有专门约定;具体问题是是否严重且难以处理;是否给消费者较大不利后果。

本案中,最高院认为《销售合同》中并未对窗帘相关的问题或者类似的问题进行约定,窗帘问题并未给杨代宝的人身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未影响正常使用,未涉及杨代宝较大的财产利益,且窗帘价值与车整体价值占比显著轻微。

在此,最高院还专门回应了一审法院意见,针对于一审法院认为的涉案车辆品牌溢价高,轻微的问题也会影响车的价值的观点,最高院从审判技术层面予以了纠正,最高院认为价格高低取决于消费者主管感受,以市价高低作为区分标准,实际裁判中难以掌握。

因此,窗帘问题并不构成杨代宝缔约的根本目的。

 

(四)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并不意味存在隐瞒信息的主观故意

正如上文所述,最高院认为新贵兴公司在窗帘问题上未全面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但最高院也认为,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不当然意味着就属于欺诈行为。在主观故意的判断上,通过考量新贵兴公司主动在消费者可查询的网站上上传了具体修整信息,新贵兴公司与杨代宝缔约时尚未确定具体的车架号等因素,最高院认为新贵兴公司并无隐瞒相关问题和处理记录的故意。

 

(五)涉及食品和药品的案件在欺诈认定上更为严苛

在判断新贵兴公司是否构成欺诈的过程中,最高院着重强调了本案不涉及食品和药品。虽未展开论述食品、药品在欺诈认定的特殊性,但该论述足以告知观者,食品药品案件中欺诈的认定必将对经营者更为严格。

 

 

律师观感:

 

不知道是不是因为目前司法政策对于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理的要求愈加强烈。明显感觉该判决书有意的在说理方面猛下功夫,并且可能是为了避免因作出有利经营者裁判进而被认为有偏向性的嫌疑,判决书中也对一些有利于经营者的主张、观点明确告知不予采纳,并从保护消费者的宏观主题出发,论证了正确的保护方式应该如何操作的问题,甚至判决书中对于消费者协会的观点、汽车业协会的观点都予以了回应与评析。因为这份判决书说理着实充分,不禁想起了梁慧星老师的观点,梁慧星老师认为,裁判文书不应该过分强调说理,公正始终是裁判文书的第一价值追求,一份公正的裁判文书未必是说理清楚的,说的多错的多。反观这篇判决书,虽然在说理上下足功夫,甚至有“讨好”各方之嫌,但是文字道理中无不体现着对于实体公正的追求,比如在判断相关问题是否影响合同根本目的及严重程度时、在分析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时、在分析进口汽车贸易的实操问题时,是可以让读者清楚的感受到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实体正义的准确把控的。我想这正是一份好的判决书难得可贵的地方吧。另附豪车赔偿案二审裁判文书下载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fef28b8d-aa28-4a6e-8972-a9a9002a4c8c&KeyWord=%E8%B4%B5%E5%B7%9E%E6%96%B0%E8%B4%B5%E5%85%B4%E6%B1%BD%E8%BD%A6%E9%94%80%E5%94%AE%E6%9C%8D%E5%8A%A1%E6%9C%89%E9%99%90%E8%B4%A3%E4%BB%BB%E5%85%AC%E5%8F%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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