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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丟失职工档案后果很严重

 难得知巳 2019-01-04

案例:原告李某系被告某集团公司职工,1968年参加工作后,一直在被告处工作。2017年11月,李某办理退休时,去单位查阅自己的档案,发现被告已将档案遗失, 李无法办理退休,2018年,原告因退休年龄问题,为此发生纠纷,后到相关部门上访,并对解决的意见不服,遂于2018年9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办档案,并赔偿各项损失650000元。

五根调解室说法:人事档案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人事档案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人事档案的丢失将会给劳动者的生活、就业带来极大不便和巨大损失,用人单位丢失劳动者档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损害赔偿。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五根调解室提出如下观点, 供大家参观:

一、用人单位对职工的档案材料具有保管和移交等义务,单位未能提供陈某的档案材料或移交档案材料的凭证,应推定其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由于劳动者没有相应的档案材料,造成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退休金待遇,故用人单位应当对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用人单位把职工档案遗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可向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档案补办申请,具体的方法有以下处理原则:

1、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档案补办并备案。

2、由职工所在地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到该职工原始招工部门、市档案馆、用人单位属地档案馆或其它相关部门查找、复印以下职工档案要件:工龄确认表、工资验封卡、劳动合同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上述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存档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3、职工档案要件无法补齐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障基本信息记载的资料为根据,出具证明。

4、职工档案补办,实行劳动保障管理权限属地化认定原则,即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内容属实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劳动关系认定书。

5、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影响职工不能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由职工单位或主管部门解决和落实相关待遇。

三、单位丢失职工档案,不能仅仅以直接经济损失来衡量其损失,因为它同时构成对职工复合性质权利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据此可知,机关、企事业单位是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参照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职工人事档案是职工个人的工作业绩史,思想成长史,品德作风,能力表现的综合,其内容的每一个部分无不具有人格的内容。因此其权利的属性属于人格权,具有名誉权、身份权等性质的特征,是一种复合性质的人格权。因此,在职工无实际经济损失情形下,单位亦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社保欠费无法补缴,可按平均养老金标准索赔。

用人单位丟失职工档案后果很严重

法律链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指出,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资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发生的争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指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规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或新的接收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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