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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黑字写的拆迁安置房成了空谈怎么办?

 whoyzz 2019-01-04

在征收中,很多当事人选择了产权置换,开开心心地把补偿安置协议签了,痛痛快快地把房子也被拆了,只等着幸福生活马上到来。可是左等右等就是等不来协议里的产权置换房屋,那么这种情况拆迁方的做法违法吗?作为被征收方我们又该怎么办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过渡期限会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中明确,房屋征收部门或是主管征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随意延长过渡期限。但是,实践中有时会发生过渡期限届满产权置换房却无法如期交付给被征收人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过渡期限必然延长。不过过渡期限延长后,被征收人的权益如何加以保障?

(1)被征收人原本选择自行周转的情形

如果在当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原本选择自行安排住处周转的,自逾期之日起直至产权置换房实际交付之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继续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果被征收人因实际需要增加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事实情况相应提供支付标准。

有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如果因拆迁方原因造成过渡期限延长,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此举有利于被拆迁方,也能起到督促拆迁方的作用,值得借鉴。实际上,征收补偿协议本身即具有合同的契约属性,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有权要求就过渡期限延长的情形设定违约责任。

此外,被征收人因过渡期限延长而发生损失的,征收人应当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被征收人应得而未得的期待利益以及不应减少的可得利益损失。若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了逾期违约责任,被征收人可以在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中择一让征收人承担。

(2)被征收人原本选择临时周转房安置的情形

如果被征收人原本选择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临时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届满后,征收人能延长周转房使用期限的,应予延长;若临时周转房因为期限届满而不得再继续使用的,被征收人只能自行安排住处,而逾期之日至产权置换房实际交付之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包括延长期间内被征收人因自行安排住处而发生的搬迁费用、房屋租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当然,如果征收补偿协议中就过渡期限延长设定没有违约责任的,征收人还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为了规避风险,每一位选择安置房的被拆迁人在签协议前,都要了解以下三点:

1、安置房跟其他商品房一样,有同样的质量要求标准,也要有建房的相应手续,房屋质量必须要符合住宅质量国家验收规范,对此我们一定要留心。合格的安置房需要经过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还必须经过消防、规划、环保等部门进行的验收。

2、选择安置房的协议里应明确约定:调换房屋的价款、坐落、朝向、结构、用途、面积等,对交付日期、逾期交房或者房屋不合格时对方的违约责任、救济途径等也要明确约定。

3、不管协议几份,自己手里一定要有原件。因为,拆迁补偿谈的再好,不落实在协议里也无法保障,拆迁补偿协议写的再好,自己手里没原件,照样被动。

创为律师建议大家:

安置房是很多被拆迁人愿意选择的一种补偿形式,也对以后的居住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家在选择安置房之前,如果不了解相关的专业知识,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只有将安置房的风险和套路了然于心,才能把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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