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管理产品涉及增值税跨年处理的说明 尊敬的管理人: 您好,贵司旗下的产品自2018年1月1日开始缴纳增值税,临近年底,关于资管产品涉及增值税的跨年处理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一、关于2017年底的浮盈抵扣余额在2019年的处理说明 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2018年我司处理:2018年1月1日在我司提供的《附表2.关于增值税核算方案确认书》中“1、2018年1月1日前未实现损益的处理方法”选择方案3(即孰高法)的产品设置备查表,按单只证券计算2017年12月31日年末市价高于实际买入价的股票、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等的待抵扣增值额。2018年起每个估值日按照先进先出计算卖出备查表内证券对应的转出待抵扣增值额,当日转出待抵扣增值额抵减当日累计应税差价收入,计算当日应缴增值税。上述操作待备查表内证券全部卖出后结束。 2019年我司默认处理方案:期初余额未抵扣完的余额在2019年可抵扣,直至抵扣备查表内的证券全部卖出结束为止。 举例说明: 如管理人持有A股票,买入成本价25元,2017年年底市值30元,在2018年1月1日管理人选择按照成本与市价孰高作为增值税的抵扣成本(30元)。但是2018年并未卖出,于2019年以31元卖出。那么2019年计算的纳税价差成本延续使用2017年年底成本与市价孰高价格30元,即应纳税价差=31-30=1元。 二、2018年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价差,不得转入2019年的说明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019年我司默认处理方案:2018年的累计金融商品负价差不再转入2019年进行抵扣。 举例说明: 如管理人持有A股票,买入成本价25元,2018年以20元卖出,亏损5元。该亏损金额可以抵扣日后股票买卖盈利的纳税金额,但是如果截止2018年12月31日没有使用完,不得延续到2019年使用。 三、不可跨年抵扣的负价差对暂估增值税的影响说明 暂估增值税的税基=累计估值增值+负价差-期初抵扣余额 暂估增值税=暂估增值税的税基/1.03*0.03 根据上述第二项说明,负价差不可跨年抵扣,进而会增加年初暂估增值税的税基,增加暂估增值税,在2019年1月1日会导致产品净值下降。 我司默认处理方案: 在2019年1月1日对金融商品浮盈的暂估增值税计算中不再考虑去年负价差的影响 举例说明: 2018年12月31日 说明 累计价差收入 -100万 累计估值增值 200万 期初可抵扣余额 60万 计算暂估增值税税基 =200-100-60=40万 暂估增值税 税基/1.03*0.03=11650.49 2019年1月1日 累计价差收入 0 负价差不能跨年 累计估值增值 200万 期初抵扣余额 60万 期初抵扣余额跨年 计算暂估增值税税基 =200-0-60=140万 暂估增值税 税基/1.03*0.03=40776.70 暂估增值税跨年后增加 40776.70-11650.49=29126.21 净值下降29126.21 请管理人知悉并协调安排,如有异议请及时回复邮箱fundservice@csc.com.cn,我司将在沟通后协商后进行处理。如截止2018年12月28日17:00前未收到贵司回复,我司将默认按照以上方式处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6日 |
|
来自: gzcpalgvwf5dya > 《涉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