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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区别制”和“同一制”在涉外继承中的理解和适用

 keelaws 2019-01-08


在涉外继承案件中,确定适用的法律是最基础、最关键的问题。本文将从(2016)粤01民终9704号判决书入手,对如何正确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法律适用作简要分析:


本文要点导读

1. 涉外遗嘱继承中,因立法采用“同一制”,故不应简单将不动产所在地作为认定适用法律的连接点。


2. 在法院认定外国法难以查明之前,不要求穷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所列查明途径。


案情简介

1.被继承人吕某2为美国公民,吕某2与前妻育有二女吕珍怡和吕洁明。


2.2006年,吕某2在美国加州立下遗嘱,将所有财产以同等份额留给两个女儿。遗嘱为打印件,吕某2及两名见证人在遗嘱上亲笔签名。


3.2007年,吕某2来到中国,后与梁伟音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吕某1,此后长期在中国居住。


4.2012年,吕某2在马尔代夫旅游时因病死亡。


5.吕珍怡、吕洁明将梁伟音、吕某1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吕某2在广州遗留的一处房产。


6.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遗嘱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涉案遗嘱是否有效?


7.一审法院以涉案遗产主要为不动产为由,确定本案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涉案遗嘱有效,并最终判决涉案不动产属于吕某2的份额的五分之四由吕珍怡、吕洁明继承,其余五分之一由吕某1继承。后梁伟音、吕某1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裁判要点

一、判断吕某2所立遗嘱的方式与效力,可适用美国法或中国法


因本案吕某2为美国国民,本案系涉外继承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吕某2国籍国、立遗嘱时所在地国为美国,死亡时经常居住地为中国,即吕某2的遗嘱只需符合美国法或中国法,均成立且有效。


二、本案主要遗产为不动产,故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本案中,原被告均提供美国律师出具的意见书,意见不一致,加上客观上难以查明美国法律,且本案主要遗产为不动产,依《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适用中国法较为妥当。


三、打印遗嘱能反应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应当有效


虽然本案遗嘱为打印遗嘱,但对遗嘱效力的认定应考察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遗嘱形式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如可以确认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可认定为有效遗嘱。涉案遗嘱主体部分虽是打印,但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并且有两个人当场见证,可以确定该打印遗嘱是吕某2的真实意思,可认定为有效遗嘱。


律师评述

本案从判决结果上基本达到了公平的标准,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尊重遗嘱人意思自由的基础上,也对未成年人的利益给予足够保护。但本案的说理过程略有瑕疵:法院以主要遗产为不动产为由,遂适用《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将本案适用法认定为中国法,有所欠妥。


本案法院未正确适用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即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系典型的冲突规范。本案中,法院援引《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将中国法作为适用法,考虑不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一条,《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该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该法。本案为遗嘱继承,《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对遗嘱继承采取“同一制”,即不区分遗产为动产或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因此排除了《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对遗产作区分的方法。


若正确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那么可直接适用美国加州法律对遗嘱方式与效力进行判断,无须纠结于我国对打印遗嘱是否有明确规定这一点上,能够避免在法官态度保守的情况下,打印遗嘱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彻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美国加州采纳《统一遗嘱检验法典》,规定见证遗嘱必须书面,有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见证方可有效,至于“书面”为手写或打印均不影响遗嘱效力。


实务经验总结: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一、区分“区别制”与“同一制”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继承区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分别采用了“区别制”与“同一制”的原则。


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法定继承中,将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其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若本案中吕某2没有遗嘱,则法院可直接依照中国《继承法》对涉案房产进行分割。


同一制,如前所述,即不区分遗产为动产或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遗嘱继承部分采用同一制,因此无论本案吕某2所立遗嘱处分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该遗嘱的方式与效力统一适用同一个实体法,即应当适用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确定适用法,而不是依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适用法。


二、涉外继承中外国法的查明


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涉外继承中,法律并未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据此,外国法律查明的责任在法院。当外国法律无法查明时,将导致直接适用中国法律。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外国法律无法查明的情形:“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应当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本意并不要求人民法院穷尽上述途径均未果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但实践中对此多有误解。该条仅对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查明途径进行列举,规定使用这些途径仍不能查明的,才适用中国法律,旨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裁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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