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近一年的大调研,在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和修改完善基础上,日前,区建交委正式印发的《浦东新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精细化管理与安全工作指引(试行)》通知,为困扰住宅小区停车的诸多难题提供了“参考答案”,小布先来划重点↓
公共安全优先原则
业主使用优先原则
资源合理利用优先原则
停车位倡导共享原则
车辆总量适度控制原则
分类管理与差别化收费原则
信息公开透明原则
内部改造挖潜
加强管理挖潜
错时停放车辆
共享停车设施
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商业配建停车场(库)、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提出错时停车方案。
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对车主加强教育和引导;
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劝阻、制止,当场劝阻、制止无效,或者事后发现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车辆前挡或驾驶位侧挡玻璃上张贴《车辆违规停放整改告知单》。
小布整理了一个问答版,
你想知道的停车问题都在这儿了⬇️ 小区经常有外来车辆停放过夜,小区居民的车子都不够停,怎么办?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遵循业主使用优先原则,也就是说,住宅小区内的车位、车库以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家用轿车停放的需要。
在车位难以满足本小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家用轿车停放需要情况下,宜适当实行非业主自有的外来车辆(特种车辆除外)限制进入小区的措施,以优先保证业主停车所需。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入小区应问清楚进入原因。
经许可临时进入小区内的外来机动车短时间临时停放可能影响其他车辆的,车主应当主动在前挡风玻璃明显位置明示联系手机号码。物业秩序维护员(保安)在车辆进入时,应提醒车主或发放友情提示卡,如“人车暂时分离“,必须留下联系手机号,且不得妨碍其他机动车通行。
如今一户居民拥有2辆小汽车的现象逐渐增多,让原本就紧张的小区停车位更捉襟见肘,怎么处理好这个问题呢?
根据《指引》提出的车辆总量适度控制原则,在目前停车位已经基本饱和的情况下,车辆增加速度应兼顾到车位增加的速度。同时,小区可采取分类管理与差别化收费原则,根据居住者身份、车辆所有者身份、车辆大小、车辆使用性质、一户拥有车辆多少等情况,统筹考虑,实行分类管理、阶梯差别收费。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性质不同,有出售的、有占用小区道路的等等,这些停车位如何分清其归属?
《指引》明确,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包括开发商、业主,以及依法取得授权处理的物业管理单位、中介代理企业等)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征收安置房小区停车位应属于业主共有,部分通过招投标方式建设的老项目或部分历史遗留项目,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应按招标文件约定,或依据主管职能部门协调意见确定。共有产权房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地下车库产权为全体购房人共有。
另外,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不得以加装地桩锁、摆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椅子等物品实施抢占车位行为。
小区住宅交易后,原停车位的所有者也发生了变化,那这些车位的转让和使用有哪些限制吗?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停车位不得转让给本小区以外的单位、个人,并应当保证已租用车位业主的优先购买权;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临时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停车位出租情况。
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停车位,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或者附赠一个。
关于车辆停放收费,《指引》指出,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中予以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后,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关于停车费的归属与管理,《指引》明确,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合理、必要的管理成本后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停车收费产生的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共同拥有该收益业主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物业管理活动的审计费用、拥有该收益业主的物业维护费用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停车收费产生的收益应按规定或约定纳入维修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每季度将当季公共收益按照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比例予以结算,并于次月10日前不延误地及时归入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业主委员会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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