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分清楚什么是形式上的判决和实质上的判决。形式上的判决可谓最后宣读给被告人的判决。 实质上的判决是形成于法官脑子里的判决。 我们法官审案件靠的事实和证据,从法官接触案例开始,法官就已经对案件开始了预判,而预判是随着事实和证据的变化而变化的,最终的法庭上宣判给被告人的判决是这个实质判决形成的结果。因此 裁判结果生成于法庭说的是形式上的判决,对于法官脑子里随时可能变化的预判不可能也不会只形成于法庭,因为法官提前不可能不阅卷,预判是一个过程,而裁判结果是预判的结果。你所说的没有审理,就有了判决。我想问是否存在对审理的理解也存在误区,我们国家审理方式有开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还有一种分法是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所以不要把没公开当成没有开庭。是不是觉得不公开了,所以是“草木皆兵”。这就不应该了,有些比如涉及隐私的强奸案,你要听一个怎么被强奸的么?不要那么不尊重人家的隐私。不开庭审理又称为书面审理。 书面审理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概念。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 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一般认为不存在书面审理。但是民事诉讼中有一规定也比较像书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劲行判决不等于书面审理,所以是不可以的。 注意书面审理的概念,是完全的只是看看卷。所以这个民诉法152条对二审案件不是书面审理。 刑事诉讼中,有一个特殊的程序,强制医疗的程序,就是对那些精神病严重犯罪的强制给你治病,对有些装病的,可以送到精神病院治疗。我们来看具体规定。 只有在被申请人被告人申请,法庭同意的,可以不开庭,毕竟没有必要审,你有精神病,给你搞治疗对吧。 刑诉中还有一个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大家请看规定 没收你的钱,你没人来参加诉讼,我就不开庭了。 所以从总体上讲,出行政二审、刑事的强制医疗和违法所有没收以外,我们的案件都得开庭审理。既然开庭审理,那裁判结果必须形成于法庭。这也是我们国家搞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 我们来看这个意见的第11条 第十一条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不能走场。 最后,其实我们国家现在用两条腿走路。对简单案件,也就是你认罪的,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我们给你搞认罪认罚。 你不认罪的,我们要庭审实质化。 为啥要说这个,因为这里有一个特别的规定。你认罪了,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检察院已经给你减少了刑罚了)。 那么这里的裁判是否形成于法庭呢,请注意,这里是一般采纳,我们法院如果觉得不合适,它可以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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