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35条”新规实现七大突破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首次增设用于支付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开支,参与项目的科研人员能领取一部分劳务费用或补助 ○适当规定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可列支 ○提出1万元以下的小型办公设备、办公耗材等可不走政府采购程序 本报讯(记者 周慧芳)6月12日,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文件《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创新科技经费管理和收益分配机制,此次推出的一系列体制机制改革措施将大大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办法》共九章三十五条,与以往管理办法相比实现了“七大突破”:一是《办法》不仅对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即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而且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也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二是适当放开了科研项目支出预算科目的调整权限,基本上由项目负责人向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而定,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支出,在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可以互相调剂使用;三是增设了用于支付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开支,项目负责人每月3000元以内,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每人每月2000元以内,中级职称和其他科研人员每人每月1500元以内;四是适当提高了专家咨询费、专家报告费标准,均比原来标准提高1-2倍;五是适当规定了市内车辆使用费开支,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车辆租赁费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汽(柴)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都可列支;六是提出1万元以下的小型办公设备、办公耗材等可不走政府采购程序,凭发票据实报销,解决科研人员反映购买办公用品程序繁琐、时间长的问题;七是根据实际情况,在涉及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所支付给个人的数据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所支付的材料费,在额度较小的(比如几千元)范围内,有些无法取得发票的,允许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凭据报销。 省社科院王云珠研究员说,新《办法》出台后,将一改过去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得过细、过死的弊端,让科研人员可以合理合法分享创新收益,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等多方面,给了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科研更大的自主权,真正让科研人员少一些羁绊和干扰,多一些时间进行科研探索,激发他们持久的创新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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