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内部审计的规范协作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宝鸡市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全市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为全市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者服务的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按照协会管理、宣传、交流、服务的职能要求,对内部审计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开展有关专业服务活动,扩大内部审计的影响,维护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宝鸡市审计局、宝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宝鸡市广元路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受委托制定本市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业务标准; (二)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问题,协助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三)开展后续教育,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协助办理内部审计技术资格考试的审查工作,协助办理内审人员资格证的审查工作,协助办理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四)开展内部审计的课题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五)受理审批和管理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中介服务,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七)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市直有关单位、中省驻宝企事业单位及民营企业的专、兼职内部审计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1、具有助师(含)以上职称的内部审计人员; 2、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 (三)特邀会员: 与内部审计有关的社会知名人士,由理事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为本协会特邀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由常务理事会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会员,由协会秘书处个案处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协会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接受本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完成本协会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并事前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审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机构的设置: 协会设秘书处,有条件的单位可设联络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费的管理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协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因故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工作。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2006年12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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