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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社会行为规范有它独特的软功能

 解决人生问题 2019-01-26

【原文】曾子食鱼,有余,曰:“泔1之。”门人曰:“泔之伤人,不若奥2之。”曾子泣涕曰:“有异心乎哉!”伤其闻之晚也。

无用吾之所短遇人之所长,故塞而避所短,移而从所仕。疏知而不法,察辨而操辟,勇果而亡礼,君子之所憎恶也。

多言而类,圣人也。少言而法,君子也。多言无法,而流湎3然,虽辩,小人也。

国法禁拾遗,恶民之串以无分得也。有夫分义,则容天下而治;无分义,则一妻一妾而乱。

天下之人,唯各特意哉,然而有所共予4也。言味者予易牙,言音者予师旷,言治者予三王。三王既已定法度、制礼乐而传之,有不用而改自作,何以异于变易牙之和,更师旷之律?无三王之法,天下不待亡,国不待死。

饮而不食者,蝉也;不饮不食者,浮蝣也。

虞舜、孝己孝而亲不爱,比干、子胥忠而君不用,仲尼、颜渊知而穷于世。劫迫于暴国,而无所辞之,则崇其善,扬其美,言其所长,而不称其所短也。

惟惟而亡者,诽也;博而穷者,訾也;清之而俞浊者,口也。

君子能为可贵,不能使人必贵己;能为可用,不能使人必用己。

诰誓不及五帝,盟诅不及三王。交质子不及五伯。

【译文】曾子吃鱼,还有剩的,就说:“用淘米水浸渍起来。”门徒说:“用淘米水浸渍起来会伤害人的身体,不如把它晒干。”曾子流着泪说:“难道我还有别的意思吗?”他伤心自己听到这种意见太晚了。

不要用自己的短处去应对别人的长处,所以遇到阻碍就要避开自己的短处,要转过来发挥自己的长处。知识疏浅然而不效法,能明察辨别然而操守却邪僻,果断勇敢然而却没有社会行为规范,是君子所憎恶的。

言语虽多但有类别,是圣人。言语虽少但有法度,是君子。言语虽多但没有法度,却沉缅于其间而难以舍弃的,虽然能言善辩,也还是小人。

国家法律禁止捡拾别人遗失的东西,这是防止邪恶的人互相串联以无分别的得到。如果有分别的行为方式,那么就能兼容天下而治理;没有分别的行为方式,那么一妻一妾也会纷乱。

天下的人,各有各的意志,然而却有共同赞许的东西。谈论食物味道的人赞许易牙,谈论音乐的人赞许师旷,谈论治国的人赞许三个王(大禹王、商汤王、周文王)。这三个王既然已经定出法度,制成社会行为规范和祭乐而留传下来,但有人不用而又要改为自己制作,这与改变易牙的烹调,变更师旷的音律,除掉三王的治理有什么不同呢?天下不用等待就会灭亡,国家不用等待就会死去。

只喝水而不吃东西的是蝉,不喝水也不吃东西的是浮蝣。

虞舜、孝己孝敬父母而且亲近但没有爱;比干、子胥忠诚于君但不被任用;孔子、颜渊很有智慧但贫穷地生活在这世间,被胁迫在残暴的国家,而且没有办法躲避。那么我们则崇尚他们的善良,发扬他们的美好,谈论他们的长处而不谈他们的短处。

只有唯唯诺诺而逃亡的人,是因为受到诽谤;知识广博而穷困的人,是因为受到诋毁;越是清白而越被污蔑的人,是因为口舌。

君子能使自己可贵,但不能使别人必然重视自己;能使自己有用,但不能使别人必然使用自己。

发布命令和誓言的事不在五帝那里,结盟和诅咒的事不在三王那里,交换儿子作人质的事不在五伯那里。

【说明】本节亦是许多笔记摘录,但却是同一个话题,即关于社会行为规范的问题。荀子作了许多笔记摘录,但没有写进他的文章里,这些笔记摘录是由后人整理他的文稿时,编成一篇而收录,取名叫《大略》。荀子之所以没有写进文章中,是因为很多思想已经体现出来了,所以这些具体的短句便不再使用。这些东西有没有可取之处呢?有!但这些短句中,大部分是很具体的东西,荀子认为用不着写进文中,所以不用。因为在《周礼》、《礼记》等许多春秋战国时期的著作中,已经有了许多关于社会行为规范的具体条文,而荀子认识到,社会是不断变化不断进步的,所有的社会行为规范,都会因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所以他在《礼论》中,只阐述了社会行为规范的来龙去脉,以及阐述社会行为规范的重要性。我们知道,不论是社会行为规范,还是法律法规,对人都有一定的压抑性,既然人们按血缘、按地域、按氏族组成一定的社会组织形态时,这个组织的成员也就约定俗成地有了一些互相默认的行为规范。行为规范并不是某个人订制出来的,它是人们在生存活动中对周围事物的实践形成经验,经过一代又一代的经验积累,人类社会才逐渐形成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比如火的使用和维护,石器的使用和维护等等,人们在生活实践中就形成一定的规范行为,这些规范行为就演变成后来的社会行为规范。这些行为规范有助于组织间成员的团结协作,互相帮助。随着组织的扩大,各种行为规范也就逐渐增多,以致形成全社会、全人类的社会行为规范。如果有谁不按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行为,就会受到组织中其他成员的遣责,甚至是惩罚,法律才由此而产生。因此,法律有着普遍的强制性,而社会行为规范却有它独特的软功能。它以一种无形的精神、价值观、传统力量等因素,形成“软”的约束作用。这个作用包括群体意识、社会舆论、共同的习俗和风尚等精神文化内容,造成强大的、使个体行为公众化的群体心理压力和动力,使社会成员产生心理共鸣、心理约束,继而起到对行为的自我控制。这种无形的“软”约束具有更持久、更强大的效果。它还能够对社会整体和社会每个成员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取向起到导向作用。社会行为规范还有一种凝聚功能,其表现在通过社会成员的习惯、知觉、信念、动机、期望等微妙的文化心理来沟通同一社会环境人员的思想,使人们对该社会环境产生对人生目标、准则和观念的认同感,使社会人员乐于参加社会事务,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才智,对社会产生归属感和自豪感。同时社会群体对社会成员进行鼓励和认可,又会大大加强社会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增强对群体的归属感,使该社会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此外,这种凝聚力还表现为一种强大的排外性,能增强该社会内部团结和统一,使该社会形成强大的竞争力量。社会行为规范的这些功能都是以文化的形式潜移默化地起着作用,并非象行政手段、法律那样具有直接的强制性。所以荀子以及先秦儒家都更强调“礼”——社会行为规范的作用。只是在战国混乱时期,才有更多的人因为社会行为规范的混乱而更强调“法”的作用。而荀子强调,社会行为规范是以顺从人心为本。所以,在《礼经》上看不到的但只要顺从民心的,都属于社会行为规范。然而法律的制定可以不顺从民心,因为它是统治者为了统治和管理社会的志愿、意志的一种表达。因此它们之间有着绝然的不同!

所以本篇的第一句话就是:“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领导人民的人,丰厚社会行为规范尊敬贤人就能称王,重视法度爱护人民就能称霸,喜好利益多有诈骗就会危险。因此,“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政府、政党、集团或个人在国家事务方面的活动,都必须要遵守所在地区的人们约定俗成的社会行为规范,如果法律法规法令不符合当地人民的约定俗成的社会行为规范,那就得不到人们的认可。得不到人们的认可,政事也就行不通了。这就是社会行为规范和法律的不同之处。所以,一昧地强调法制,并不能真正解决社会问题。要想解决社会问题,只有象孔子那样提倡普及全民教育,并且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中加大加重社会教育及人文教育,减轻减少技能教育,才能使一代代人移风易俗,真正树立起新社会的新风尚,我们人类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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