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离职协议的签署是必要环节,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固化相应赔偿,对劳动者来说也可以有所依仗。劳动关系解除涉及的劳动争议条款往往比较繁杂,涉及到行政机关部门较多,如果能够在解除劳动合同签署离职协议时将相互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整理,对于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好的,单单是相应的劳动仲裁诉讼的制度成本时间成本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就足够麻烦和绵长的。 案件事实原告蒋金华曾与被告深圳市真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原告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给付工资、离职补偿金、停职协议补偿金、返还已垫付的办公室装修滞纳金、返还已垫付的办公室装修费15,200元、返还已垫付的办公室物业管理费7844元、返还已垫付的网络管理费滞纳金2800元。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深罗劳人仲案【2018】1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3月1日至3月14日期间的工资6943元及离职补偿金7150元;对于停职协议补偿金,以无事实依据为由不予支持;对于返还垫付费用的各项请求,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处理。 原告蒋金华提交了如下证据:
法院观点《离职协议书》第二条载明原告”在职期间因工作需要而以个人名义为被告在深圳西部硅谷签约租赁办公室及签约装修,尚欠景华装饰公司赵总装修费15,200元未付并已产生滞纳金,对此被告予以认可并承诺在2017年3月20日内妥善处理完成。若因此事处理不当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或精神损失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相关装饰公司支付了应由其负担的装修费15,20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未付装修费而产生的滞纳金6323.20元,因《离职协议书》并未确定滞纳金的金额,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已垫付了滞纳金,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滞纳金实际发生后,另行向被告追索; 根据《离职协议书》,案涉办公室系被告委托原告以个人名义签订租赁及装修合同的,结合原告提交的《写字楼租赁合同》及加盖有出租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代垫物业管理费7844元予以采信,被告应偿还该款给原告; 至于网络服务费及滞纳金,因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对此存在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停职期间的生活补助费,虽然《离职协议书》对此有约定,但原告在深罗劳人仲案【2018】132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已提出该项请求,该项请求已由深罗劳人仲案【2018】132号仲裁裁决予以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在本普通民事案件中又提出相同诉请,依法应予驳回。 个人观点解除劳动合同签署离职协议,对于离职协议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予以注意。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离职协议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关系解除的书面确认。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具有约束力的,按照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离职协议的效力,只要是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力的。 其次对于劳动关系解除合同离职协议往往涉及之前劳动者工作的交接和事后劳动者的求职就业,需要予以注意。参考上述案例,劳动者需要对于前期的工作进行相应的交接,对于劳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处理,避免后续问题。此外劳动者也可以在离职协议中,约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后续应聘可能出现的背景调查等进行积极客观答复,这点对于管理层离职的劳动者尤为重要。 最后劳动解除条款也涉及到一些兜底条款和承诺,劳动争议往往事项非常复杂,难以厘清,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以一刀切的形式进行赔偿,对于这种方式解决劳动合同的,往往需要对于后续进行一定的兜底条款,以避免后续潜在争议。尤其是一些法定的劳动补偿金的品目,根据现有判例,存在后续劳动者反悔,之后以某些法定品类项目的劳动补偿金项目进行求偿。此外需要提示的一点是一些人力资源工作者喜欢一些约定弃权承诺条款,这样的条款,要求劳动者在受到后续约定的劳动补偿金后,放弃相应的劳动仲裁权,诉讼权等,不可否认这样的条款可以使劳动者从思想上放弃向单位主张权利,但并不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