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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监局:近期被处罚会计师事务所的突出问题!

 gzcpalgvwf5dya 2019-02-02


新增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中会计师事务所的突出问题

 

一、计划审计工作和风险评估程序

    1.未有效执行业务保持评价程序。《业务保持评价表》存在明显错误,未按事务所的规定发表承接意见、判定项目风险等级。

2.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及控制测试审计程序中,对于审批签名不全的单据仍得出“控制有效并得到执行”的审计结论。未对偏差的原因进行调查,也未对其影响进行评估。

3.风险评估阶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识别舞弊风险。一是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和实际控制人承接的广告业务单具有重要性和异常性特征,事务所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已经识别出公司因面临业绩压力存在收入高估的舞弊风险、因未成立内审部门存在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认定报表层次和营业收入、应收账款认定层次存在特别风险,却未对上述异常情形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二是未实施有效程序对公司舞弊风险进行识别,未与公司治理层就公司舞弊情况进行必要沟通。

    

二、货币资金

    一是未对部分银行账户实施函证,未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程序。二是对于部分未回函的银行函证,未实施替代程序。三是审计底稿显示采用亲函方式,但实际并未对所有函证实施亲函,未对亲函过程实施必要的控制。四是未发现其他货币资金回函存在差异(超过重要性水平),未实施替代程序。

   

三、往来款

   1.函证程序不规范。一是底稿未记录部分客户回函的快递单号,也未附快递单据或者亲函证明。二是回函未盖客户公章,仅有函证处理人员签字。三是对总体回函相符率较低的情况未保持合理关注。四是对多笔大额回函金额与账面不符(差异金额超过重要性水平)的情况,未调查不符事项以确定是否表明存在错报。五是未对回函过程保持必要的控制,在函证收回环节,部分回函由被审计单位获取后再寄往事务所。六是对于询证函回函(均系传真件)时间高度集中的异常现象,会计师未给予应有的关注,未对回函的来源进行核验,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可靠性低。

   2.未核实公司账龄划分的准确性,未发现应收账款账龄划分有误、少计提坏账准备的问题。对方经营困难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仅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坏账损失计提不恰当。

   3.被审计单位发生销售退回产生的赔偿金未计入营业外支出,长期挂账“应收账款”。会计师未核实该笔应收账款挂账原因,未发现支付赔偿金账务处理错误。

   4.预付账款审计程序中,未核实原材料供应商“预付账款”余额未结算原因,未发现该供应商相同性质款项在“预付账款”及“暂估应付账款”同时挂账、未予冲抵的情况。

    5.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不完善。一是函证控制表显示已执行函证程序,均未收到回函,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确定是否对账龄较长的款项计提了充分坏账准备。二是被审计单位未按坏账计提政策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其他应收款实施减值测试,会计师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6.未对票据余额在审计基准日前后激增又剧减的重大异常情况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能及时识别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被审计单位在期末对票据享有权益。

7.通过期后盘点票据并倒轧计算票据期末余额。倒轧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应收票据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影响,会计师不恰当地依赖内部控制,对应收票据实施盘点和倒轧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可靠性低。

    

四、长期股权投资和商誉

 1.业绩承诺补偿款会计处理错误。被审计单位将控股股东需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导致公司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2.商誉减值测试程序不完善。一是在被投资公司收入呈持续下滑趋势且未能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商誉减值测算时仍对营业收入预测采用5%以上的增长率。会计师未获取经营预测所依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未获取被投资公司2018年度经营计划、2018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等资料以分析预测经营数据的可实现性,未能有效应对商誉减值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二是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被审计单位的商誉存在减值迹象,但未见会计师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五、营业收入

   1.被审计单位未建立开发软件项目各环节内部管理制度、未完整留存各环节相关业务资料,会计师未关注到上述重大内控缺陷,未设计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

   2.收入真实性相关证据不足。被审计单位提供APP推广服务,会计师未获取推广活动相关的业务资料,也未通过走访客户、访谈等方式了解业务的真实性。

   3.销售退回处理不正确。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确认的销售收入发生销售退回,公司冲减了收入、成本,但会计师未认定为销售退回,通过审计调整将冲减的收入和成本重新调回,并将相关应收账款予以坏账核销。

    4.营业收入回函比率计算错误,未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未对回函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企业询证函无企业盖章,会计师未关注该情况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5.工程项目收入和存货确认的审计程序不充分。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工程项目,完工进度与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差异较大,会计师未对工程项目执行现场监盘或现场察看程序,未能对期末存货的存在和状况以及完工进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六、成本和费用类

   1.暂估返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计证据不足。被审计单位暂估某域名费达标返利,冲减主营业务成本,会计师未检查该笔返利的暂估依据,未就返利暂估结算差异进行对比分析,以检查暂估返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未对主营业务成本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子公司2016年因将土地增值税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导致2016年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未就该事项追溯调整2016年报表而是直接冲减了2017年的营业成本,会计师在2017年年报审计工作中关注到上述错报,但未做出正确调整。

    3.费用类科目审计程序存在瑕疵,审计证据不足。一是未获取公司开展相应市场推广活动的业务资料,有关费用真实发生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二是对管理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时,选取的测试样本主要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工资等,对于实现截止性测试的审计目的作用较小。三是未对各类税费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未发现税费跨期确认的问题。四是未关注研发费用是否与研发活动相关。

    

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是被审计单位豁免关联方的债权,且报告未披露相关情况,会计师未评价关联方交易的商业理由及是否得到恰当披露。二是“其他应收款-刘某”账户本期有发生额,且刘某为公司监事,会计师未在关联交易底稿中列示上述事项,未关注该笔款项是否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在附注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报告中予以披露。三是未对房产实际使用单位进行确认,未对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股东为上市公司提供资助等问题予以充分关注。

    

八、其他方面

   1.或有负债审计程序不充分。一是对管理层提供的涉诉事项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向律师事务所发函但未收到回函,会计师未分析未回函原因,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在被审计单位多笔重大诉讼事项已被终审判决,很可能需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况下,未在账面确认预计负债,会计师未充分估计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2.未识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估值差错。对期末大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未充分收集与其估值相关的审计证据,未识别部分可供出售金额资产的估值差错,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3.在建工程资本化金额计算不准确。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未严格区分贷款用途,公司将部分用于其他项目的贷款利息费用予以资本化,管理费用亦未进行严格区分即予以资本化。会计师未就上述事项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相关数据亦无详细底稿。

    4.独立性方面。一是除签字会计师外,其他项目组成员均未签署独立性声明。二是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情况不符合规定,连续签字6年。三是项目组成员执行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与可靠性。

    5.审计工作底稿存在瑕疵。一是年报审计计划、审计总结直接引用以前年度工作底稿,存在多处明显错误。二是审计底稿记录存在前后矛盾。如纳税申报表数据金额前后存在矛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测算表审计结论为“发现公司有大量的营业收入未开票未申报纳税,面临逃税风险”,营业收入底稿中对营业收入与已开具发票核对的审计结论为‘营业收入与开票核对基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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