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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与相关罪名的法定刑配置问题

 建喜图书馆 2019-02-08

无论是按照现行的法律还是本文的观点,都存在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相交叉重叠的现象。鉴于对两罪“数额较大”的不同规定,对两罪不同的理解可导致罪与非罪的判定结果。诈骗罪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般法条,可以起到参照物的作用。下面,我们从法定刑均衡配置的角度,对三种犯罪的法定刑进行比较。

(一)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法定刑比较

《刑法修正案(五)》修正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修正案(八)》修正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看上去信用卡诈骗罪比盗窃罪刑罚要重,同样的“数额较大”,前者最高可以判到五年有期徒刑,而盗窃罪才可以判到三年有期徒刑。但数额较大的标准我们必须考虑进去。《信用卡解释》第五条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规定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而根据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尽管同时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但大的范围已经圈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5000元起点,与盗窃罪100~3000元之间的起点,出现了刑罚上的明显差距。

这意味着行为人在ATM机上使用拾得来的信用卡只要低于立案标准的5000元,就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将一个原本符合盗窃罪犯罪构成的犯罪拟制成信用卡诈骗罪,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数额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使得很多“犯罪分子”捡到了便宜。

(二)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法定刑比较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规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致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盜窃解释》一样,“两高”也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是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立法之所以将某一类犯罪从一般犯罪中独立出来,是因为这类犯罪具有比一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侵害的法益需要刑法专门的保护。反映在法定刑上,特别法条要体现得比一般法条重才符合法理。从两罪的立法上看,数额较大的,信用卡诈骗罪可以判到五年有期徒刑,诈骗罪可以判到三年有期徒刑;两罪的最高法定刑都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由此可见,立法是符合一般法条与特别法条关系要求的。问题出在司法解释上不相协调对照《信用卡解释》与《诈骗解释》可以看出信用卡诈骗罪确定的“数额较大”是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是3000元至1万元以上。这里出现了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作为特别法条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门槛高于作为一般法条的诈骗罪,这种情况不符合一般法条与特别法条关系的内在要求。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无论是盗窃的信用卡还是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的,均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而在特约商户或者银行人工柜台使用的,均应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按不同的罪名定罪,在刑罚上肯定存在差别,但这种差别具有合理性——到特定商户消费或到银行人工柜台办理电子支付,因为是“冒用”,需要被工作人员核验身份信息等,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而犯罪得逞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而在ATM机上使用,因为只需要输入密码,风险性较小,得逞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因此在ATM机上盗窃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按盗窃罪定罪量刑是罪刑相适应的。

第二,通过对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以及诈骗罪法定刑的横向比较,我们建议今后修改司法解释时要通盘考虑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二者间一般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以及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与盗窃罪的侵犯财产犯罪的共性,将信用卡诈骗罪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标准统一到盗窃罪的1000元至3000以上为宜。这样一来不但体现了一般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同时也统一了常见侵财犯罪的数额标准。

 

原文载《常见罪名疑难问题研究》,孙宏勇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12月第一版,P137-141。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民意监测中心)“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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