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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疑难解析:国家工作人员报销个人医疗费, 虚报冒领的,是构成贪污罪还是诈骗罪

 anyyss 2019-02-08


 

 

国家工作人员报销个人医疗费,

虚报冒领的,是构成贪污罪还是诈骗罪

                    刘晓虎

 

国家工作人员报销个人医疗费,虚报冒领的行为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国家工作人员报销医疗费是否存在利用职权的情形

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认定贪污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本单位财务人员报销医疗费,究竟是利用了工作便利还是职务上的便利?从实践情况看,通过本单位财务人员报销一般性医疗费,仅需要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即可,而不需要具体的职务便利,由单位财务人员利用职权审查。由此而论,国家工作人员报销一般性的医疗费仅是利用了工作便利。

但以下情形例外,或者值得进一步研究:一是财务人员为自己报销医疗费,虚假冒领的,可能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情形;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特殊职级身份享受特殊医疗报销待遇而虚假冒领的。如厅级国家工作人员虚假冒领只有相应级别报销待遇医疗费的;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从事某种特殊任务身份享受特殊医疗待遇而虚假冒领医疗费的。如某国家科研机构人员从事核辐射、动物检疫免疫等特殊工作,虚构工作过程中被辐射或感染事实,冒领医药费的。实践中可能还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报销医疗费的其他情形,需要我们进一步调研。

二、医保资金的性质和来源

    医保资金的性质也是影响定性的一个因素。如果不属于公共财产,则一般不构成贪污。从相关资料分析,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基金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共同筹集。一般有以下四种主要来源:1企业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2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3政府的财政资助:税收政策、利率政策、财政政策、国家财政直接拨款;4基金的投资收益:购买国家债券,投入银行以获得利息收入可见,医保资金不能认定为个人资金,属于公共财产的范围。但个人通过向社会上私营公司投保享受医保待遇,该类医保资金不属于公共财产的范围。

三、医保资金由谁来管理

医保资金由谁来管理,在某种情形中也是影响到行为定性。如即使是私人所有的财产,交由国家机关委托经营、管理的,也应当认定为公共财产的性质。从相关资料看,我们国家医保基金管理权仍未明确,属于卫计委人社部共同管理。有资料显示,以累计结存加上当年筹资粗略估算,截至2012年末,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系统管理的医保资金规模近1.2万亿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简称“卫计委”)系统管理的新农合资金接近3000万当时有呼声明确三大医保“由一个部门承担”人社系统接管新农合被认为铁板钉钉,但至今医保资金管理权归属仍待确定。笔者认为,无论医保资金由人社系统还是卫计委管理,都不影响公共财产的性质。

综合上述三个方面分析,抛开个人通过投保私营公司报销医疗费情形不说,医保资金的性质属于公共财产,由人社系统和卫计委共管,从犯罪对象分析,医保资金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虚假冒领医疗费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最主要看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

(无意中拍到蜻蜓欲与飞机试比高)


根据上文分析结论,报销一般性医疗费的,除了国家工作人员本身负责医疗报销审核权,一般不存在利用职权的情形,而仅是利用工作身份和工作便利,故此种情形冒领医疗费,不构成贪污罪。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特殊职级身份享受特殊医疗待遇而冒领医疗费的,需要进一步研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从事某种特殊任务身份享受特殊医疗待遇而冒领医疗费的,可能涉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以构成贪污罪。《刑法罪名精释》1998年版提到“同样是公务人员,如果报销私人医药费,乘机涂改收据,骗取巨额公款,由于不是因公务报销,并未利用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只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后《刑法罪名精释》2015年版(第四版)相应部分删去了医疗报销定性意见的相关内容。从某个层面反映,国家工作人员报销医疗费的情形较为复杂,定性不可一概而论,需要实践中进一步研究。

(1998年版)

 

(2015年版)


 2018年7月31日晚初稿,待进一步研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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