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保全复议和执行异议的区别

 天坛之家 2019-02-15

近期,笔者在为公司进行法律服务的时候,发现保全复议和执行异议,很多律师和法官仍然分不清楚,知识结构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甚至笔者去省高院要求再审撤销下级法院的裁定书时都碰到困难重重。笔者觉的很有必要对保全复议和案外人异议这个法律进行调研,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首先点出两份冲突的司法解释,也是很多人知识结构没有更新的根本。


20111019日最高院发布(法发〔201115号)《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2018528日最高院发布(法发〔2018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当事人、案外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机构或者审判机构按照民事诉讼法九十九条(现在是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21条规定:保全财产不是诉讼争议标的物,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保全裁定或者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的,由负责审查案外人异议的部门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该异议。


    
两条冲突的点:1201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立案机构和审判机构都能审查。22018年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是负责案外人异议的部门审查。作出保全裁定的部门审查的范围已经规定在第18条中。实践中,保全的财产大部分都是房子等,基本不是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大部分都是债权。所以,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原来的审判部门(作出裁定保全的部门)是无权进行审查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区别。


1.当事人,就是诉讼的原告、被告、第三人(笔者倾向有独三)。


2.利害关系人,这个法律概念比较模糊,好像有关联关系的都是利害关系人。其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得出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第五条的内容针对的都是法院的执行行为。因此利害关系人应是针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非当事人。


3.案外人,其实也是非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有交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内容,非当事人是基于实体权利向法院提出异议的,就应为案外人。所以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都是非当事人,案外人是基于标的物的实体权利,而利害关系人是基于法院的执行行为。这就是两者的区别。


    三、保全复议和执行异议的区别


1、保全复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这个规定是复议一次后就终局裁决,生效了。


2、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227条规定。依据225条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复议救济;依据227条,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四、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保全不服适用何程序?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案外人对财产保全不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即复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21条规定,案外人对财产保全不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即执行异议程序。新旧冲突,应适用新的。而且《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并非案外人),与目前其他相关配套法律的规定不矛盾。所以这块法律关系被搞的比较混乱,就是因为20111019日最高院发布(法发〔201115号)《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不严谨造成的。现在2018年已经改过来了。

 

    作为一名前法官,我知道法官们事情很多,但是像我们这种法院出来的,我们只是法律对法律的较量,尽量去服务我方当事人。以上观点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


林光华(前法官)

2019年2月13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