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不良资产收购的,最懂房地产。 作者|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研究员 刘尚荣 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王俊超 一直以来,地产类不良资产在整个不良资产中规模占比较高,涉房涉地类不良资产占四大AMC总规模的一半以上。究其原因:一是由经济发展阶段所决定,当前房地产及上下游业务占GDP比重依旧较大;二是各种类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是金融机构主要押品;三、地产行业资金密集型的特点,资金杠杆率较高,在“去杠杆”大背景下更容易暴露风险。本文主要围绕地产类不良资产,对不同机构与AMC的合作机会与模式进行探析。 一、房地产开发商角度 地产开发商当前受制于国内的政策调控和各地土地一级开发政策,公开市场拿地成本很高,或者无法获取优质位置的土地资源,因此也寻求与AMC的合作,从地产类不良资产中来获得较好的项目。
1、债权/物权转让 地产开发商与AMC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收购AMC存量资产中符合自己要求的资产,购买债权/物权,获取项目开发机会。在此种模式下,项目的风险和报酬发生完全转移,需要扎实尽调,若采取收购债权方式介入,特别要注意债权转化为物权的不确定性和相关过程的控制。
2、资产债务重组 地产开发商介入AMC存量项目,与AMC达成一致,注入增量资金或输出信用,对项目公司实施资产债务重组,最终实现各自退出。比如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结清债务,或者采取提供担保制定新的还款计划,将之前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或部分本金减免处理,然后对项目进行复工建设,利用项目自身现金流,履行新的还款约定。
3、代销、代建、代管 地产开发商对AMC存量资产中的空地或烂尾楼项目,采取代建、代销和代管模式,输出品牌和管理,实现项目盘活。部分项目由于位置较偏、区位不好,并不符合地产商本身的品牌战略,但是地产开发商出于团队培养或其他原因,在不承担实质性风险的情况下与AMC合作,弥补AMC在后端管理上的运营压力。
4、联合并购 地产开发商联合AMC,对不良地产项目进行并购,一般地产开发商负责股权收购和项目管理,AMC负责债权收购和债务重组。对于地产类不良资产,由于角度和立场不同,AMC与原债权人(银行、信托等)在价格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原债权人持有的不良资产不愿卖给AMC,但又不能够转让至开发商,在此情况下地产开发商可以联合AMC提前介入,同步尽调,弥补原债权人与AMC之间价格的分歧,实现对项目的并购。 二、信托公司角度 地产类信托是信托公司传统的重要业务板块,因此也会涉及到存量不良地产,除此外,信托公司因为本身的牌照优势,与AMC有多方面的合作点。
1、存量不良化解 AMC收购信托公司存量不良资产,并自行开展处置。与银行对价格敏感度较低不同,信托公司虽然回收效率高,但信托公司对于承受本金损失接受度较低。信托公司首先可以对不良化解的时间有合理测算,考虑时间成本,两害相权取其轻;其次信托公司应换位思考,站在AMC角度进行价值判断,预留出利润空间和资金成本。
2、新增资金业务 信托公司为AMC资产的买受人提供配套融资,或者为AMC重组项目提供新增资金融资。部分项目经过AMC的重组后,具备了再融资能力,在符合信托公司风险偏好及业务定位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可以为AMC的项目来提供融资服务作为新增业务。此种业务的特点与常规地产融资项目不同,价格承受能力较强,并且风险暴露点已经很充分,若尽调充分,其风险亦可以有效控制。
3、风险隔离工具 信托公司可以作为AMC并购重组业务或项目重组过程中的风险隔离工具,通过设立财产性信托,协助AMC控制项目风险。如在一些烂尾楼项目中,AMC对项目土地或在建工程拥有抵押权,但工程只要没有竣工结算和办理产权证,就无法正常交易或过户,属于瑕疵巨大的资产,没有任何处置变现的可能性,继续提供资金支持也没法控制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引入信托公司作为风险隔离工具,控制增量资金的风险。
4、结构化交易和深度合作 信托公司协助实际买受人设立结构化信托产品,投资AMC不良资产。地产不良类少有雷同的项目,每个项目的症结点和风险化解的手段千差万别,因此在处置过程中,需要很多工具嫁接进来。比如信托公司可以协助实际买受人设立结构化的信托产品,然后投资AMC的不良资产,这样未来无论是底层资产,即形成物权后的转让也好,还是税收筹划和灵活性也好,操作灵活性都会提高。 三、私募基金角度 私募基金的部分功能与信托类似,属于不良资产重组中的常见手段。但近期因为部分产品问题,中基协对于投资不良资产的私募基金备案另有考虑,政策尚不明朗,有待进一步观察。
1、债权/物权转让 私募基金收购AMC存量不良资产,并自行开展处置。这样的买断式收购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私募基金可通过募集部分资金实现杠杆放大,分配顺序可实现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的功能。
2、结构化资金业务 私募基金协助实际买受人设立结构化产品,投资AMC不良资产。此种模式下可利用产品的分级功能,建立风险承担机制和收益分享机制。同时,私募基金可在项目端发挥优势,获取新的业务机会。
3、联合管理、处置 私募基金与AMC联合,收购银行出让的不良资产包,并发挥各自优势,进行处置。联合模式下,AMC可先行收购,之后按程序转让给私募基金。另一种方式是AMC直接通过产品收购银行不良资产包,但此种方式是否合规存在一定争议,监管部门的看法也不尽相同。
4、资产持有与运营 私募基金从AMC或原股东取得基础资产(物权、债权或股权),并进行项目开发或运营提升,择机实现退出。此种模式可以发挥私募基金资金灵活的优势,与AMC配合实现项目的重整、退出,一般多见于开发商设立的地产并购基金。 四、合作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不同机构在于AMC合作时,各方都需要考虑合作模式和各方的诉求,最终达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目的。
1、AMC方的监管要求
AMC因为本身的特殊性,受到很强的监管。在政策性处置时期市场人士从AMC处以较低的价格收到的资产,通过自身专业化的运作并退出盈利。但审计署对AMC进行审计时,通常会对AMC卖出的低价和盘活后的高价提出质疑,不会考虑到当初是一个千疮百孔、完全无法盘活盈利的烂尾楼项目,给AMC带来较大的心理负担。
对于AMC来说,需要尽可能的让交易过程公开、公正和公平,交易过程清晰,可验证,以达到监管免责的目的。比如通过淘宝挂很多资产,并维持比较长的时间,使交易过程有足够的留痕证据。这与讲究效率、希望尽快成交的的市场化人士的认知是矛盾的。
2、利益相关方的诉求
地产类不良资产涉及到很多相关方,所以在考虑合作模式的时候,一定要全面的考虑相关当事人,比如:原股东、买房人、施工方、其他债权人、回迁户和属地政府等。如果投资此类不良资产,设计合作模式时不但要考虑买的问题,也要考虑退出的问题,比如买的时候满足了AMC的要求,但到后端处置的时候,未充分考虑其他当事人的诉求,项目退出很大概率会遇到障碍,这些应提前考虑。
3、合作方的选择
在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需要根据具体项目选择的不同类别的合作伙伴。首先,合作伙伴必须擅长相关项目,特别是不同土地形态、不同物业类型、不同区域的项目,应考虑合作伙伴的相对优势,不能简单因为对价的高低来决定合作伙伴,否则在资产重组中可能形成新的不良;其次,权责利要清晰,避免在合作过程中出现利益纷争,陷入新的困境。最后,合作伙伴需要争取最大公约数,求同存异,在目标一致情况下,将各方对未来的不同判断通过类似对赌机制,交于未来和市场解决。 |
|
来自: 金刚qblz3g3n02 > 《待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