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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丽梅:有关夏代族邦及夏文化的几点思考

 汐钰文艺范 2019-02-25


“族邦”是夏代国家存在的基本要素和组成部分,因此,研究夏代历史首先要从族邦开始,廓清夏代族邦的时、地、人的存在无疑是开启夏代历史研究的一把钥匙。夏代是否是中国历史上的“信史”也可以通过稽核族邦之实,即族邦存在的时、地、人来验证,并区别“眼中之史”和“心中之史”,尽可能从传说中剥离出夏代历史的真实面貌。 


夏代的族邦有同姓和异姓之别。同姓族邦是夏王朝的“皇族”,是夏王朝起初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所谓“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戈氏。”夏后氏在东渐和西进过程中,同姓族邦当是最主要的对外扩张力量。文献中所记夏后氏十几个同姓族邦,都有迁徙的历史,而族邦的迁徙大抵是举族迁徙,也就是举国迁徙,于是在初居地和次居地留下两个或几个相同的地名,又造成族邦地望在文献记载中的歧异,如有莘氏曾有八迁,在不同地方留下有莘氏的地名,并非一定有8个有莘氏,这却往往很容易造成误解。前辈学者也早就注意到这一点,然缺乏系统的论述。我们暂且用“地望歧异迁徙说”来称之,起码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解决族邦的“地”的问题。 


除有扈氏之外,夏后氏的大部分同姓族邦都曾从初居地迁徙到东方,即夏代的东方,包括今天的冀南、豫东、山东大部、安徽和江苏北部,传统的东夷也就在这个范围之内。而自夏后相以后,夏代的都邑也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移到东方,在此期间,诸王的活动大抵也在东方。夏后氏同姓族邦与夏代都邑的东迁,对夏代历史和文化的研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同姓族邦与夏代都邑的东迁、夏文化的东渐,夷夏交通的频繁,足可以证明东方在整个夏代历史中的重要地位,这同时也表明在后羿代夏之后的夏王朝的政治中心已经从晋南豫西一度东迁的事实。 


傅斯年在《夷夏东西说》中认为,夏后一代的大事“统是和夷人的斗争”,夷夏东西对峙而交胜,“夷曾一度灭夏后氏,夏亦数度克夷,但夏终未尽定夷地”,并说“夷羿必是敌国之君”而非夏之属臣、叛臣。然而,从夏代都邑和同姓族邦东迁以及夷夏交通考察,自夏后相以后与东方族邦的交往,足以证明大部分异姓族邦是臣服于夏后氏,“夏朝的统治在相当程度是建立在对夷人的统治基础之上”。夏王朝的中心已经从豫西、晋南迁到东方,一方面或许是夏王朝经略东方的需要,另一方面抑或是当时形势使然。依此,我们可以认为,“夏朝不是一个夷夏东西的问题,而是夷本身就在夏朝的范围之内。” 


其次,同姓族邦与夏代都邑的东迁,拓宽了夏文化的范畴,使其更接近历史的真实状况。 


由于当代研究者对于夏文化的认识不同,当前学界对于其内涵和外延有几种不同的阐述。早年,徐旭生曾说:“夏文化一词很可能指夏氏族或部落的文化。”20世纪70年代末,夏鼐提出:“夏文化应该是指夏王朝时期夏民族的文化。”也有学者说,考古学上的“夏文化是指夏王朝时期、夏王朝统辖区域内的夏族(或以夏人为主体的族群)所遗留下来的考古学文化遗存。” 


现在我国学术界一般都是以夏鼐所说的“夏文化应该是指夏王朝时期夏民族的文化”这一定义为基础来谈论夏文化的。然而,诚如王震中所指出,当我们进一步追问什么是夏民族时,问题就凸显出来了。例如,作为夏民族,其组成除了夏后氏之外,至少还应包括史书中所说的夏的同姓族”,夏的同姓族邦分散于各地,已远远地超出了现在所谓夏文化的分布范围,如迁至今山东一带的斟寻氏、斟灌氏、费氏、缯氏、辛氏等族邦,就处于岳石文化的分布范围,而岳石文化一般认为是夏代的东夷文化。这样,若夏文化是指夏王朝时期夏民族的文化,那么作为夏民族的组成部分的夏的同姓族邦,有的却表现为东夷文化,可见目前有关夏文化的定义是有问题的。实际上,任何一种考古学文化都是难以囊括上述夏的那些同姓族邦所处的地域范围的。为此,王震中提出,由于作为王族的夏后氏的所在地,也就是夏的王都所在地,所以“夏王朝时期夏后氏(夏王族)的文化”,实际上就是夏代王都及其周围地域的文化,或者可称之为以王都为中心的某种类型的文化。又由于夏代有迁都的情况,夏代各个时期的王都不在一地,所以夏文化的核心地域也是移动的。在这种由王邦与属邦以及其他层面政治实体而共同构成的夏王朝这样的“大国家结构”即“复合型国家结构”中,所谓“夏后氏的文化”实际上就是夏的王邦即王畿所在地的文化。从这个意义上讲,他提出将夏文化定义为“夏王朝时期夏后氏(夏王族)的文化”,是全面考虑了夏代的国家结构、文化结构、族属结构诸方面的特殊情况而提出的,也应该是更为合理的。由此看来,夏文化并非仅仅按照民族或部族的族性或地域来命名就能解决问题,需要重新考虑和定义。 


事实上,夏王朝政治中心和夏后氏同姓族邦东迁,同时也是夏文化的东渐。“夏代活动地区,大约西起今河南省西部和山西省南部,沿黄河东至今河南、河北、山东三省交界的地方,南至今湖北省,北至今河北省,跟其他部落所在地区相交错。”“就夏代而言,完全有可能的一种情况是,在东方的山东地区有一支夏代的文化,这支文化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夏朝的范围之内。”夏后氏同姓族邦迁徙到东方,与东方的异姓族邦杂居,必然带来文化的融合。另一方面,夷夏“因对峙而生争斗,因争斗而起混合,因混合而文化进展。”近年来的考古发掘显示,在豫东、鲁西有二里头文化和岳石文化融合遗存的大片区域,这虽不足以证明两种文化在整个夏代的东方发生融合或融合到什么程度,但起码可以说明“豫西地区的夏与山东地区的夷人一定存在着关系”,夏文化已经超出中原的范围。同时,夏后氏在西进的过程中也必然与西方的族邦进行文化融合,在这个意义上,夏后氏的东渐和西进,必然使原来只限于中原地区的夏文化向四周辐射和传播,与周围其他族邦的文明融合。在有夏一代470余年的历史之中,在夏后氏势力所及的范围之内的文化都应该称之为夏文化,还是仅仅局限于夏族和中原地区的文化?但夏文化内涵和外延随着夏王朝都邑和族邦的迁移而发生变化当是毫无疑义的。 


再次,既然夏文化的范畴随着夏后氏势力消长其外延和内涵也随之变化,夏都和同姓族邦的东迁以及夏后氏势力的西进,就为我们界定夏族的内涵提供了文化和地域上的依据。 


夏民族是指单纯的夏后氏及其同姓族邦,还是指以夏后氏为主的中原地区的民族,或者整个夏王朝国家,抑或其他?界定夏民族的标准是种族的、地域的,抑或是政治的、文化的?通过对夏代族邦的粗浅考察,我们认为这个“夏族”或是“夏人”究竟指什么层次上的“族共同体”,是需要进一步辨析的。若所谓“夏族”指的是民族,即指的是夏代时期的华夏民族,那么他就并非专指夏后氏及其同姓族邦,还应包括夏王朝内的许多异姓族邦;若所谓“夏族”指的是部族,那么他就应指夏后氏及其同姓族邦;所谓“夏人”,若指的是夏代整个夏王朝的人,那他就既包括夏后氏及其同姓族邦之人,也包括夏王朝内的其他异姓族邦之人;若“夏人”仅指夏部族之人,那他就是专指夏后氏及其同姓族邦的人们。 


究竟在多大范围内界定“夏文化”,这一直是研究夏史的学者聚讼不已的问题。 


秦汉典籍中经常有“诸夏”之说。如《左传·闵公元年》:“诸夏亲昵,不可弃也。”商灭周分封的许多诸侯国往往自称“诸夏”,盖因夏起始也并非一个族邦,同姓族邦是一部分,而臣服、逐渐融合或认同自己已是夏民的当是另一部分。如同姓族邦东迁,在山东一带,与当地的部族杂处,王献唐所谓“插花地”的地域格局,必然使不同的族邦相互接近,并渐次同化,在夏王朝的政治和文化范围之内相互影响,以至融合。 


民族是一个外来的后起的概念,往往夹杂着种族和文化的两层内涵。后人以今论古,在界定历史上的民族时,因时代不同其内涵和外延都可能会有所区别。从夏代族邦存在的状况和夏王朝国家体系看,除了种族以外,以文化和地域为标准界定夏民族或许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以此为基础,夏文化影响所及和夏王朝势力所到的地方的族邦都有可能是夏族,或者说夏族是夏代众多认同夏文化和夏王朝的许多族邦的总称,而不仅仅局限于夏后氏及其同姓族邦,更不能仅限于中原地区以夏后氏为核心的“少数民族”。这是从大的时空中去界定夏族,实际上是夏代族邦研究的“时”与“人”。当然,这似乎大而无当,但在一定意义上却又和后世人眼中的华夏民族的内涵多少有所契合。 


异姓族邦是夏王朝作为国家存在的基本前提和要素,是考察夏代国家模式的重要依据。夏后氏异姓族邦的具体数目很难考知,然而在《尚书》、《左传》、《战国策》、《吕氏春秋》中记载的就有数十个,这些异姓族邦分布在夏后氏四周或与夏后氏杂处,或位于距离统治中心偏远的位置,对于夏王朝的地域政治格局有着重大影响。夏后氏通过会盟、联姻及任用异姓族邦首领为王朝官员,来保持与异姓族邦对夏王朝的臣服与和平相处的关系。 


现存文献记载,在夏王朝的历史上,禹有“涂山之盟”,启有“钧台之享”,桀有“有仍之会”,这都反映了夏后氏族邦在当时的核心地位及各族邦对其臣服关系。涂山之会、钧台之享、有仍之会是夏王朝从开国到灭亡过程中三次重要的盟会,涂山之会似可认为禹作为夏后氏族长成为天下共主的象征,钧台之享是启刚刚即位之后的一次大会诸侯,亦即为了显示其地位,并控制来会诸侯。据史料记载,夏桀耽于淫乐,好大喜功,故有仍之会在这个意义上似乎更为明确。 


在夏代的异姓族邦中,诸多族邦首领为“夏方伯”、“夏伯”、“夏诸侯”。如汤为夏方伯,得专征伐;葛伯不祀;昆吾为夏方伯;豕韦为夏伯;彭伯寿;奚仲为夏车正等等。异姓族邦在夏王朝中央任官一方面反映了国家在形成初期的权力分配模式;另一个方面也表明异姓族邦在有夏一代与夏后氏大部分时期内还是能够和平共处的。在没有另外一个族邦强大起来,从而破坏这种政治权力平衡、共享的状态前,同盟的关系始终维持着。 


联姻也是夏后氏与其他异姓族邦结盟的主要形式。如禹娶涂山氏女,帝相娶有仍氏女而生少康,夏少康逃奔有虞氏,有虞氏妻之二女,故有虞氏也为夏后氏姻亲。桀娶有施氏女妹喜,后复娶蒙山之女。这些都反映了夏王朝在国家初步形成时期国家的组成及其方式,或者说复合型国家结构之中必然要采取的方式。 


夏后氏异姓族邦也曾是维护夏王朝的主要依靠力量,比如有虞氏、有仍氏、有鬲氏曾协助少康复国,延续了夏王朝的历史,豕韦、昆吾与夏桀共同抵抗商汤。但是,世移势易,夏末时期异姓族邦的反叛也加快了夏王朝的灭国。 


夏桀克有缗是夏代后期一次重要的对异姓族邦的征伐,也致使夏后氏各异姓族邦离心,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夏王朝灭亡。夏桀虽灭掉有缗氏,同时也消弱了自己的力量,也是其最后灭国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所以,《左传》有“桀克有缗,以丧其国”之言。 


在商汤灭夏的过程中,许多异姓族邦或助商灭夏,或坐视夏王朝的灭亡,或与商结盟,成为商汤灭夏的重要力量,如夏后期的费、薛。我们不能确定有多少夏后氏的异姓族邦参与了商灭夏的战争,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夏王朝大厦将倾之时,许多夏后氏异姓族邦自愿或被迫参与到了商汤革命的阵营之中,成为颠覆夏王朝的重要力量。 


考察异姓族邦在有夏一代的发展动态,足可以证明其在夏王朝国家政治权力格局和地域格局中的重要地位,并与夏王朝的存亡攸关。夏王朝的建立、失国和复国,以至到最后的灭国,都离不开异姓族邦的参与。在夏后氏从邦国到王国的过渡过程中,异姓族邦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否则,夏后氏终究是一个邦族,或者中心聚落,而不能成为一个国家。异姓族邦的加入,才使得夏王朝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成为中国历史上真正意义上王朝的滥觞。 


同时,在对夏后氏异姓族邦的考察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夏一代,东方始终是其经略的重点,而东方的异姓族邦最多,实力也最强大,这就造成了夏后氏与东方的关系是夏王朝着重要解决的问题和首要的“国策”。所以文献中关于夏代东方的记载最多,夏后氏在东方活动的频繁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窥见当时东方异姓族邦在国家政治权力格局和地域格局中的地位。 


总之,夏代的族邦是夏代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基本因素和组成部分,稽核其“时、地、人”,我们有理由相信,夏代是中国上古的“信史”,是由众多族邦构成的复合型国家结构。夏族和夏文化绝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中原地区或单一地区的民族和文化,与夏后氏西进和东渐相联系,或许我们可以这样说,夏代的历史在一定意义上是夏后氏(包括同姓族邦)和异姓族邦东西交通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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