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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可能出现代偿风险的几种情形

 尤里蒙提 2019-02-25

担保项目一旦出现代偿可能,即风险级别到了最高,担保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涉险项目处理预案。必须认识到,担保项目出现代偿可能与担保项目发生实际代偿还是有些区别的,担保机构如果能尽早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不战而屈人之兵,则是到了风险处理的理想境界。担保项目涉险,随着时间的推移,前期化解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代偿的几率则越来越大。根据担保项目的不同种类,出现代偿风险的情形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一)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对于融资类项目,这种情形最为常见。至于债务人为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多数情况下是因为企业经营失败,导致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而导致企业经营失败的原因,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因素。外部原因如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经济或金融危机爆发、战争、社会骚乱等,内部因素包括股权变动、领导人变更、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争权夺利、扩张过快、投资失败、重大决策失误等。也有一些情况下,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仅因为资金周转不灵,固定资产投入过大、暂时的行业低谷等非致命因素导致,经过及时输血救治,债务人完全能够起死回生。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就曾导致大量的以经营出口业务为主的中小企业破产、倒闭,相关法律纠纷和违约事件也明显增多,这是典型的外部因素造成企业还债不能的例子。

   (二)保函项下受益人提出索赔

   对于保函项目,根据保函的内容,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都可以提出保函项下的索赔。而且绝大多数保函文本都是受益人要求的、参照国际管理制作的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文本,受益人提出索赔要求仅需声明承包人违约,无须提出任何证据和理由,开函行也不能提出任何争辩、挑剔或反对主张。一方面,保函项下基础合同的违约几率很小,保函担保的风险显然低于融资担保风险,另一方面,见索即付保函文本使保函索赔变得十分容易。有人可能会问,见索即付保函的国内效力如何,这里姑且不讨论,仅提醒一点,开函行为了顾及自己在国内和国外的银行信誉,更愿意倾向于认可见索即付保函的效力,向受益人兑现自己的承诺,在有具备一定实力的担保机构作为“垫背”的前提下,开函行立即赔付可能是对其最为简单和实用的处理方法。开函行赔付后,担保机构的赔付就更加不可避免了。

   (三)主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

    正如前文所述,根据担保机构和债权人各自和债务人的约定,当发生某种或者某些情形时,担保机构有权要求债权人或者债权人有权自行宣布主债务提前到期。担保机构和债权人的这些权利主要来自有关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即使合同没有约定,担保机构和债权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预期根本违约”或者“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之规定,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本金、赔偿利息损失。之所以要宣布主债务提前到期,主要是因为根据信息不对称原理,企业的重大负面消息通常只被少数人掌握,当企业债务众多而资产数量有限,担保人和债权人无论有无担保物权在手,都要“先下手为强”,尽快对债务人的主要资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便在将来发生的诉讼和执行中掌握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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