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委托人处获知我所彭亮、孟韬、李志修三位律师共同办理(孟韬、李志修二律师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故意杀人案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十九年前,佳木斯市某县洗衣店老板李某甲被人持刀刺伤身亡。涉案嫌疑人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杨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陶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被抓获伏法。另外三名涉案嫌疑人杨某乙、闫某甲、闫某乙负案在逃。2018年杨某乙因被人脸识别系统所识别在深圳被抓获,当时其身份已经变更为杨某丙。 受被害人李某甲之子李某乙的委托,我所孟韬、李志修两位律师担任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一审过程中,孟李二位律师依据在案证据指出被告人杨某乙对作案细节未做如实供述,不符合“如实供述”从轻条件,并结合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家属做实质性补偿的情况,建议合议庭严惩被告人。后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与已决共犯魏某(死刑已执行)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9万元人民币。 接到一审判决后,彭孟李三位律师第一时间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并仔细研读一审判决书。认为杨某乙作案细节没有查清;其与魏某(死刑已执行)均为本案正犯,作用相当,但量刑悬殊,属量刑畸轻;且在民事赔偿标准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应当建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故分别向检察院递交抗诉申请书(未获抗诉支持)、向法院递交上诉书。被告人亦以一审判决认定的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 2018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高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但“遗漏附带民事诉讼主体”,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二审裁定实际上否定了被告人上诉理由,也实质上支持了附带民事原告(被害人家属)对民事赔偿部分的上诉意见。发回重审也为对被告人正确定罪量刑(原判决量刑畸轻)以及为被害人家属争取合理补偿提供了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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