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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房子到底是谁的?

 白果1 2019-03-03

其实,从2017年8月开始,对于借名买房规避限购政策的,房屋到底归谁所有,有了最终的答案!

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下称“意见”),该意见共30条内容,俗称金融审判30条,其中该意见第18条明确规定:

“依法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房地产市场的金融风险传导。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波动对金融债权的影响,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潜在风险对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传导与冲击。统一借名买房等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的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

虽然,《意见》第18条并未明确该类合同效力,但从其所使用的“规避”“回归”等词语的感情色彩上判断,从严监管的倾向明显。事实上,法院内部已形成意见,对于借名买房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的,合同一律无效!

那么合同无效后,房子到底归谁?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该条款规定,合同无效后发生三种法律后果:

其一是返还取得的财产责任,比如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一方返还购房款,另一方返还房屋;

其二是不能返还情形下的折价补偿,

其三是过错损失赔偿责任,该责任可能与上述两种法律后果结合使用,也可能单独适用。

由于借名买房涉及到2个法律关系,其一是出资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关于借名买房的 “借名协议”;其二是被借名人(房屋买受人)与房屋出卖人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

一、借名协议无效,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如果借名协议无效,意味着出资人支付给被借名人代为转付的购房款,在合同无效后,只能由被借名人予以返还,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被借名人取得房屋的产权。

二、借名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均无效

虽然在意见中并未明确表述借名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均无效,但在“意见实施”中,被借名人与房屋出卖人之间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判定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意味着出卖人需要返还被借名人的购房款,而被借名人应依法返还房屋。

因此,当借名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也意味着房子既不是借名人的,也不是被借名人的,而是出卖人的,系争房屋的产权可能将恢复到当初的初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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