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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大整治,改造方案新出炉,重点整治补偿纠纷、非法拆迁!

 想看书的 2019-03-09

大家提到棚户区大多想到的是设施比较简陋,环境比较差、郊区或者不安全的地方,这些地方整改完成后,对于当地百姓的生活和周边设施会有很大的改善。不过随着棚户区改造的力度不断加强,也涌现了很多问题。如补偿情况不公平以及棚改去项目不在棚改的正常范围等的违法乱纪情况存在。还有很多拆迁方打着棚户区改造的旗号强制拆迁,不顾民意,甚至产生纠纷或者医疗事件。

众所周知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强调,“棚改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发展工程。”2012年9月起,中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强调,要加快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推动独立工矿区转型,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

2月13日,黑龙江省颁布了《黑龙江省棚改突出问题防范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这次《方案》重点防范和专项整治了一系列纳入国家和省计划任务范围内棚改项目存在的重点问题。

该《方案》要求,要重点整治策划不扎实,棚改项目建设推进进程困难、征收行为不规范,引发征收补偿纠纷、规划设计不合理,工程存在功能缺陷、主体行为不规范,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隐等若干个问题

《方案》出台了一系列要求条款,1.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2.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3.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4.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5.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6.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住房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

本次方案中明文规定在棚改过程中要依法实施征收补偿,对于居民整改医院强烈的棚户区要优先整改。同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金额。补偿方式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期限、停产停业损失、和过渡期限、过渡方式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得由开发或建设企业进行强拆。

依据以上规定可知,棚户区改造要在有限制的范围内进行,补偿也要合理合法,不能因是棚改就随意降低或改变被拆迁户的补偿,棚户区改造应当结合房屋本身以及周边配套设施来综合判断。

无论如何征地拆迁最应该涉及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不管是因公共利益实施的拆迁行为,还是因商拆因素实施的迁行为都应优先考虑民意。棚户区改造其本质应该是国家推行的一种福利政策,是为了能够尽快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而实行的,拆迁之后的棚户区居民应该是要得到安居,而不是无家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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