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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更换或除名合伙人的现实困境和解决思路丨专业研究

 Tomsp360lib 2019-03-10

每当经济环境不景气的时候,也是各种投资项目纠纷常见的时候。最近很多投资人找到我们,表示自己投资的项目出现了种种问题,包括合伙企业账目不清、合伙企业运营费用虚增、投资项目因种种原因停滞不前、合伙经营的目的可能无法实现等等。

细究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除了外部因素影响,更多的是内部矛盾:有的是部分合伙人“监守自盗”,有的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履行经营管理职责,还有合伙企业内部LP和GP矛盾频发、互相牵制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作等。

合伙企业的性质不同于公司,更注重人合,若合伙企业内部矛盾不可调和,最终势必两败俱伤。要解决内部矛盾,合伙人一般都会希望能把“有问题”的合伙人更换或除名。然而恰恰由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特点,更换、除名合伙人面临很多现实困境,本文将从这些困境出发,探讨可能的解决思路。

单一GP模式下更换GP所面临的僵局

合伙企业出现内部纠纷时,很多情况下是出钱的LP和管理的GP之间产生矛盾和分歧,LP们投入了大量资金,但合伙企业却没有按照LP们预想的轨道发展,这时LP们往往会认为问题出在管理GP身上,因此LP们最理想的处理方式就是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换上一个更有执行力、更听LP们指挥的GP。殊不知更换执行事务所合伙人往往障碍重重。在合伙企业的架构设置中,除了少数“双GP”模式外,“1个GP配N个LP”的模式基本已经成为了现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标配。这样的架构设置一旦碰上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履行管理职责,想要把GP换掉时就极易形成“僵局”。

首先,更换GP通常都需要召集合伙人会议,翻看自己入伙时签署的《合伙协议》,合伙人们就会发现,合伙人会议需要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试想哪个GP会配合召开一个把自己更换掉的合伙人会议?这就使得召开合伙人会议更换GP的操作难以实操。

其次,要更换GP的前提是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有一个可替换的GP,然而无论是从外部引入一个新的GP(入伙)或是内部LP委任成为GP(转换),合伙协议中往往也约定需要取得全体合伙人(含现任GP)的一致同意。

因此单一GP模式下更换GP往往会陷入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尴尬处境。

超过90%的除名合伙人决议最终会被认定无效

更换合伙人那么麻烦,合伙人们不得不翻找《合伙协议》以期找到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于是,我们看到很多合伙协议纠纷的案例中,最终合伙人们都会采取一种手段——除名合伙人,以期解决合伙企业面临的僵局。但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只是一则其他合伙人都签字的除名决议就可以了?我们先来看个案例。

A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于2015年,有三个合伙人,任某出资20%并担任合伙企业的GP,另外两个各出资40%,作为合伙企业的LP。2016年,合伙企业出现矛盾,包括GP在合伙企业内部邮件中多次辱骂其他合伙人,不配合召开合伙人会议,不配合在一些对外经营文件上盖章致使合伙企业无法正常经营。2017年,两个LP作出除名决议,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为由将GP任某除名,任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除名决议无效。

法院审查后认为,LP所主张的除名事由均不是法律规定的除名情形,因而判决除名决议无效。

我们查阅了大量法院的生效判决,在目前审结的案例中仅有不到10%的案例支持除名决议有效,大部分公开判例都判令除名决议无效,可见实务操作中,除名合伙人并非大家想象的那么简单。

除名合伙人的解决思路探讨

那哪些才是除名合伙人的法定情形呢?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规定: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乍一看,很多合伙人会觉得自家的除名事项完全可以套上这些法定情形,但是除名合伙人切勿匆匆一则“决议”了事,很可能折腾一圈最终换来一场空。考虑到目前实操中,对于“损失”、“不正当行为”的举证责任较高,如果合伙人们能够有些前置的诉讼甚至是判决作为证据支撑,那除名这块被支持的可能性也就大大增加。

其实合伙人们仔细想想,除名合伙人往往只是一种手段,更多的是LP们希望通过更换、除名合伙人,重获合伙企业控制权。这样看来,虽然很多情况下除名决议可能被判无效,但在这段GP被除名期间,很有可能合伙企业已经委任了新的GP,形成了新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也可能已经开展了很多新的对外合作和经营,新GP和老GP的权责如何划分?合伙企业的控制权是否已经旁落?这些往往才是最终决定合伙企业走向的关键因素。

文丨阮霭倩(星瀚公司金融)

编丨唐诗颖(星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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