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结构”是投资人通过搭建海外架构,将境内运营公司注入境外上市体系内并最终以境外实体申请境外上市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在刚刚过去的周末,证监会和上交所颁布科创板上市规则,允许符合条件的红筹和VIE架构企业在境内上市,这是国内资本市场的一个重大突破。一般情况下搭建红筹架构主要有两种形式: 1 未采用VIE模式的红筹架构,即境外公司直接取得境内运营公司股权。 2 采用VIE模式的红筹架构 本文将就红筹架构搭建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商务和税务考量因素以及VIE结构下的税务影响因素进行讨论。 红筹架构搭建的商务考量因素 1)外汇及对外投资监管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 37号)要求境内居民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以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后进行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此外,对于已经设立出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尚未办理外汇登记的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此外,境内投资人如果要在境外架构持股,也需要完成对外直接投资的审批(ODI)。 2)外部融资需求 由于搭建红筹架构需要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在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时,考虑到融资企业没有多余的现金或创始人及早期投资人并无额外的资金流入,在搭建红筹架构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外部融资来协助完成结构搭建,较为常见的方式为过桥贷款。 2 红筹架构搭建的税务考量因素 1)股权收购方式 一般情况下,创始人及早期投资人可通过海外架构收购境内运营企业的股权,该方式下股权收购对价将是重点考虑因素。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对价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此时可能会产生较高的中国所得税税负,尤其是对创始人及早期的投资人,其计税成本一般会较低。 对于自然人创始人,原则上也应当遵守公允价值定价的原则,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也指出当税务机关认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可以按照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价值调整股权转让对价(但请注意,如果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为避免早期投资人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在实务中,不同轮次的投资人也会按照各自投资成本的定价方式转让对应的股权,该方式下各个投资人均不会产生资本利得,且理论上不会发生税基损失的情形,但存在被税务机关质疑转让对价不公允的风险。 此外,如投资人按照名义对价转让股权,将不会产生中国所得税税负,但该方式会导致投资人在未来退出时的税基损失,同时也存在被税务机关质疑转让对价不公允而重新核定相关税费的风险。通过这两种方式转让境内运营企业需要同税务机关就转让对价进行充分沟通。 2)减资 实务中,如果境内运营企业现金流情况较好,也会考虑通过减资的方式将各股东原始投资金额退还,各股东将减资取得的资金投入海外架构,以完成红筹结构的搭建。请注意,减资方式对于个人股东及外资股东可能无法达到资金全部退还或退还后可以资金出境的目的。 3)VIE协议安排 当境内运营实体从事的业务属于外商限制类时,往往需采用协议控制模式,即投资者通过海外架构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公司(“WFOE”),并由WFOE与境内运营企业签订一系列的协议以实现对境内公司业务和财务的控制。在该方式下,可能不需涉及境内运营企业的股权转让,但从中国税务的角度,投资人未来境外退出时,由于绝大部分投资成本都沉淀在境内运营公司层面,因而存在境内运营公司的投资成本无法发挥其税务效益的问题。 VIE结构的税务影响因素 1)VIE结构下的利润派回 VIE结构涉及大量的关联交易及反避税问题。在一般的VIE协议下,境内运营公司的全部利润将被转移至WFOE,但从中国转让定价的角度来看该安排并不合理。VIE协议仅就法律关系及财务报表合并方面进行约束,并不能达成符合利润转移的目的。因此,除VIE协议外,一般仍需签订符合中国转让定价规则的其他服务协议,并且由WFOE直接向VIE实体提供服务并取得相应收入。 2)投资人境外退出 在VIE结构下,未来投资人境外退出时,境内运营公司从中国税务的角度是否具有价值存在争议。通过VIE协议,境内运营公司的所有经济权益均已抵押给WFOE,从企业估值的角度,境内公司的价值可能很低,但从中国税务的角度,因实际业务全部存在于境内运营公司内,税务机关是否会就境内公司核定股权转让定价并征税,仍需同税务机关就具体情况进行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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