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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会闲聊10.|别蒙人了:司法鉴定意见内容都是客观的吗?!

 anyyss 2019-03-23

小编注:今天收到了刘鉴识老师发来的《别蒙人了:司法鉴定意见内容都是客观的吗?!》一文。乍一看这个题目有点扎眼,但看了内容却感到有几分道理,故来文照登。

人生之路会有很多想不到,比如我上大学、读研都不知道有个司法会计鉴定专业,更没有想到会关注司法会计鉴定。

笔者本来是学工科的,喜欢搞技术研究工作,可到了高科技企业却被招呼到科技管理岗位。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学习了一些经济科技法律,没想到这法律我也很感兴趣,于是恶补了半年,通过了法律资格考试拿到了法律人都想拿到的那个本本。领导知道后,就让我把事关科技的案件也管起来——我这不是没事找事吗?!

这才注意到,高科技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还真不少,每年都要打几次官司。这一次,律师申请法院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出来的鉴定意见对我们的官司不利——这才知道还有个司法会计鉴定专业。于是,从网上购买了于朝先生的一套四本司法会计书籍,恶补了一下,主要是想搞清对我们不利的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问题。

读到第四本时,发现书中下面的鉴定人出庭片段,很有意思:

辩护人:《分析意见书》缺乏一些必要的证据作为依据,鉴定人是否认为《分析意见书》具备了客观性的要求。

鉴定人:本鉴定人先举出本《分析意见书》已经具备了客观性的几个方面:

(1)本意见书确实是由本鉴定人出具的,这是客观的;

(2)本意见书中表述的检验事项和检验结果,是客观地反映检验过程的;

(3)本意见书所引用的技术标准是客观存在的。

本鉴定人不同意辩护人关于局限性与客观性之间的推论。鉴定意见的局限性与所谓客观性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因为鉴定意见的内容具有局限性,就否定其客观存在,或否定其确认内容的客观存在。

仅就本项鉴定意见的内容而言,确实没有客观地全面反映嘉鸣有限公司所有未纳税额,而是由于该公司没有照章保存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导致本项鉴定意见只认定了未纳税额的一部分。

为此,谨向审判长作两点说明:

首先,本项鉴定意见是建立在公安机关送检的检材基础上进行的。在受理鉴定时,本鉴定人已经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该公司照章应当制作的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和完整的纳税资料,得到的答复是该公司没有这些资料。因而,本鉴定人无法对该公司全部财务收支、进销货业务资料进行检验,只能根据可证明的部分销售资料的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所提供的结论也只能是该公司未纳税额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的未纳税额。

其次,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在一定程度上涵盖了客观性的含义,因为科学性本身要求鉴定人应当根据客观存在的检材、科学的程序和标准作出鉴定意见。但是,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科学的推断,不像其他证据那样是客观遗留或是对客观所见的重复。

辩护人如果要求鉴定意见具备诸如言词证据内容的客观性,这是缺乏证据学和司法鉴定常识的一种表现。任何类型的鉴定意见能够作为证据被采信,主要在于其科学性,这是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本质区别,也是鉴定意见作为独立证据的根本属性。

事实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把这种不具备其他证据客观性的专家意见列为证据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其有科学性的特殊属性。而任何鉴定意见,无论其内容多么客观,但如果其违背了科学性,也就失去了作为诉讼证据的地位和作用。比如,张三确实杀了人,而法医鉴定意见认定张三是杀人凶手,这个结论肯定的客观的,但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因为这一结论是自由心证的结果。

读了这个案例片段,我感觉案例中的“鉴定人”很好阐释了鉴定意见客观性的含义,故应当推荐给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官。

司法鉴定意见属于诉讼证据,其所谓客观性主要是指作为证据形式的客观存在,即鉴定意见确实是由签字的鉴定人做出的,而不是他人伪造的。但是,鉴定意见所述内容并不应当像口供、证言那样,应当被要求具备客观性。换句话说,鉴定意见内容是否客观,鉴定人是不能“打包票”的,法官也不能唯鉴定意见所述视为客观存在。这里有三个道理:

首先,司法鉴定意见都是鉴定人推断的结果,这本身已经表明了鉴定意见的“主观性”;

其次,司法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检材是由送检方提供的,送检方应当保证检材的客观、可靠,但这对司法鉴定人而言只是假定,并不是所有司法鉴定情形中鉴定人都能够明确检材是否是客观的。

第三,司法鉴定意见都需要建立在一定假定事项基础上作出,这种假定本身就不是采用客观证据所能够证明的,因而司法鉴定意见内容是否客观其实无从证明的。

行外人之言,仅供法律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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