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二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需要强调的是: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始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不再适用。 |
|
来自: 徐云良民商法务 > 《与房地产有关纠纷(包括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