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28日电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作为能够增加企业现金流,减少企业财务费用的期末留抵退税制度,虽是首次试行,但依旧受到广泛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28日介绍,2018年曾对装备制造、研发服务、电网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实行了一次性退还,实现退税1148亿元。随着增值税改革步伐的加快,今年又将留抵退税扩大到全行业,纳税人只要符合条件,其新增留抵税额可以退还。 那么,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国家税务总局的一组问答帮你理清楚。 1.与2018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什么是增量留抵?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3.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4.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共有五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5.退税计算方面,进项构成比例是什么意思?应该如何计算? 答: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 6.退税流程方面,为什么必须要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答: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7.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10.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孙瑞标27日曾在国新办的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实行留抵退税,能够直接增加企业现金流,进而有利于促进企业增加设备投资和研发投入,拉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激发制造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活力。 “去年的一次性留抵退税就受到了企业的热烈欢迎,大家都希望今年的退税力度能更大一些。”孙瑞标同时称,为确保留抵退税平稳推进,下一步,税务部门还将制定统一的留抵退税操作规程,对退税流程以及后续管理等作出规范,尽量做到简明易行好操作,确保纳税人应退尽退、应享尽享,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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