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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秦律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看当代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

 anyyss 2019-04-02

“ 公室告可()也?非公室告可()也?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段奴妾不为公室告。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秦简《法律答问》

秦代纪事

秦代的诉讼是由当事人或其亲属向官府起诉,称为“告”或“劾”。根据案情内容和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区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是允许告官的案件,官府必须受理,包括控告贼杀、伤及盗窃他人(指家庭以外的人)财物等刑事案件。“非公室告”是控告家主擅自杀死、刑伤其子及奴婢的案件,官府不予受理,若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发者有罪。

同时,秦代禁止诬告,实行诬告反坐,以诬告的罪名为诬告者定罪。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秦代国家利益至上、父权家长制等原则。另一方面,秦律对家长(主人或父母)应承担自己家务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子女盗窃父母财产,家长应自己处罚子女,官府不干涉,家长也可以要求官府代为惩罚。

古今对比

秦律对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的定义过于简略,我们很难精准理解当时立法者的用意。有人认为非公室告是指私人之诉,包括除家庭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以及民商事诉讼、仲裁等案件。这种观点有待考量,因秦律本身就有相互矛盾的规定存在,故对于“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准确含义,不求甚解即可。

能明确的是,“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是为了帮助官府明确案件管辖范围,哪些能管,哪些不能管。这一立法精神不断传承、发展和成熟,在当代刑事立法中的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分类上有所体现。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210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从本法条不难看出自诉案件一共有三类,与法条中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一一对应,分别是亲告案件、可公诉可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

01

亲告案件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1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辱、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98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亲告案件,其涉及罪名也称亲告罪,共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5种。其中,前4种罪名如果侮辱行为、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受虐待被害人因自身能力、强制、恐吓无法告诉的,不受告诉才处理的限制,此时的案件将突破自诉限制转变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只有侵占罪是绝对的自诉案件,不会转变为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直接进入审理阶段,不需要经过专门机关审查。

事实上,由被害人亲自告诉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一些困难,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对亲告罪中被害人的权利也做了更细致的调整,在刑法第246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将刑法第260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使得被害人在证据获取上获得支持,在无法告诉时获得保障。

02

可公诉可自诉案件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1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要理解可公诉可自诉案件即轻微刑事案件,就要与检察院的情节轻微不起诉联系起来。情节轻微不起诉又称为相对不起诉,是指行为已触犯刑法,但从犯罪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态度等情节综合分析,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情节轻微不起诉有助于发挥刑法谦抑性作用,目的在于缩减刑法的适用,将刑罚作为调整社会关系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在立法上非犯罪化、轻刑化,审判上轻判化,行刑上开放化。将情节轻微不起诉案件纳入可公诉可自诉案件范围,目的还是保障被害人的诉权,在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自诉。

03

公诉转自诉案件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1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180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可以看出,公诉转自诉案件其实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一种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它本质上仍是公诉案件,只不过赋予了被害人自诉的救济权利

法律评论

提问

为什么要区分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

正如社会分工需要细化,刑事案件分类同样需要不断细化。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其区别的本质原因是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自诉案件往往是轻微刑事案件,进而导致审查程序、审理期限、刑法处罚轻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诉讼地位、举证责任等不同。在证据搜集上,自诉案件的证据搜集比公诉案件方便的多,因此将二者区分也是司法资源配置合理化的内在要求。

检察院行使国家检察权,它对于自诉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行使公诉权;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侦查权;对于公安机关提出的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行使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切实履行新时代所赋予的公益诉讼职责;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行使监督权等。显然,自诉案件本质上也是刑事案件,但是却失去了国家公权力的支撑,便失去了很多获取证据的技术手段。因此,假如你在生活中遇到了三大类自诉案件,务必要做好相关的证据收集,做好案件的举证质证、诉讼辩论等诉讼程序。例如被侮辱诽谤时,悄悄打开收集手机录音、利用周边环境找好证人、注意监控摄像充分利用等等。

就亲告罪案件而言,采取阻却国家刑法的介入而运用其他民间方式(即自诉)对纠纷进行处理,有利于平息纠纷、解决争端,避免刑法带来的负作用,使得行为的非刑事控制方法的净收益等于或大于刑事方法的净收益,可以从中获得最大化的社会效益。

法律备忘录

亲告罪包括哪些?

1、侮辱罪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诽谤罪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虐待罪虐待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该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5、侵占罪

来源:天台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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