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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为直接证据的证人证言,应当如何质证?

 有线光网宽带 2019-04-05

观点:对属于直接证据的证人证言,既要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单项质证,又要结合其他间接证据,在证明体系中进行综合质证。

对作为直接证据的证人证言,应当如何质证?

任何案件事实都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从证据内容是否明确何人系作案人,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前者如被告人供述、认识或者能够辨认出作案人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后者如鉴定意见,证明案件起因或者被告人作案后情况的证人证言等。

一、对证人证言的质证主要包括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质证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相对于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的反映较为真实,对查明案情往往有重要作用。但是,证人证言也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易变性,故对证人证言必须认真审查核实。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专门规定了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的五项内容:

一是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是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是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是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有无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形;有无违反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笔录是否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询问未成年证人,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等;

五是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互相印证,有无矛盾。

据此,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包括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质证。对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质证主要包括审查证人证言来源是否真实,证人是否有作证能力,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合法。对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质证,主要包括证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印证、有无矛盾。

二、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还应结合其他间接证据,放在证明体系中一并进行

直接证据有利于定案,是不言而喻的。在缺乏直接证据或者直接证据证明力较弱的情况下,如果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结论,也可以根据间接证据定案。但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更加慎重,遵循真实性、协调性、完整性、排他性、合理性的规则。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所为,凭借间接证据可以定案的五项条件:

一是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是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是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是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五是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据此,对证人证言,尤其是属于直接证据证人证言,还应放在证据体系中进行综合质证。主要包括对排除该证人证言后的间接证据是否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是否可以得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的结论,是否足以排除所有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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