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文件) 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 包方自行采 购的建筑工程。 实务操作: 根据对文件的理解,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要理解以下问题: 1、一般纳税人提供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税务处理:文件并没有区分新老项目,即不论是 4 月 30 号前的 项目,还是 5月 1 号以后的项目,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提供甲供工程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以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税务处理:甲供材简易计税实行差额纳税。 3、文件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是可以全额开增值税发票(含专票)。 例如:甲供工程总包款 1000万,其中分包款 300 万,虽以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700万为销售额, 但可给业主或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1000万。 税务处理:差额纳税的前提是分包工程取得合法的票据,最好取 得分包方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4、对于甲供工程, 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施工方销售额不 包括建设方提供的材料款。 税务处理:甲供材工程,本质是承包方提供纯劳务(绝大部分劳 务)服务,甲方提供的材料等不属于承包方提供的服务范围,所以甲 方提供的材料等不能计入承包方的销售额。如果计入承包方的销售额, 承包方就会多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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