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类之起,必有所始。”这个“必”字本为象形字。①是金文的形体。其上部的缺口处,可以捆绑斧头,其下为弯曲的斧柄。②是小篆的形体,根本看不出斧柄的样子了。③为楷书写法。 《说文》:“必,分极也。”此说不妥。因为“必”字本为“柄”的象形字,实际上也就是“(bì)”字的初文。“柲”就是兵器的“柄”,如杜预注《左传·昭公十二年》:“柲,柄也。”因为兵器的柄一定要固定牢,所以“必”字又可以引申为“定”义,这就转化为副词“必定”、“一定”、“定然”等,如《商君书·更法》:“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大意是:治世并不只有一种方法,对国家有利也不一定要去效法古代。由“必定”又可以引申为“果真”义,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王必无人,臣愿奉璧往使。”也就是说:王果真没有人可派,那么我愿意拿上璧出使秦国。 ——左民安《细说汉字》 扩展阅读 形声字。甲骨文中的“必”字是从裘锡圭先生的考释中选择的成字或偏旁(参《古文字论集·释秘》。《甲骨文编》、《甲骨文字典》均无“必”字)。甲骨文中字可以独立使用,后世被淘汰,从此偏旁的字也都改成了“必”旁。《说文》:“必,分极也。从八、弋,弋亦声。” (“分极”义即划分的标准)《说文》释义、析形均有误。“必”乃秘之本字,像戈、矛器物的长柄,甲骨文即像其形,金文中添加声符八。甲骨文、金文中均用其本义,金文中用例多见于册命赏赐铭文中。作副词,用表肯定义。战国末期之新郪虎符:“必会王符,乃敢行之。”战国文字中,所从之“”或讹作“戈”形,如包山楚简《文书》 139之“”;或所从八均作平行之斜笔,如郭店楚简《性自命出》 29之“”、上博简《孔子诗论》 27之“”,字形发生了较大讹变。演变到隶书时,成为一个独体字,形与声便再无法区分。(陈英杰) ——李学勤《字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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