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家的老宅拆迁已经过去了有十多年了,到现在产权证还没有办下来,原因只有一个,一家人各有各的想法,总是谈不拢,而办产证又需要大家都配合。这就让人想到三个和尚没水喝的故事。 被拆迁的老宅是父亲名下的私房,后来父母出资翻建,两个儿子大王和小王都在这套房子里结婚生子。被纳入拆迁范围后,父亲王老先生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共计取得了四套房屋,其中一套小套的一室一厅和一套中套的两室一厅由大王一家三口居住,一套三室一厅由小王一家三口居住,另外还有一套小套归了王老先生和老伴居住。 按说这样分不会有什么问题,可就是王老先生和老伴住的小套成了争议点。老宅拆迁时老伴还在世,可新房还没到手,老伴就因病过世了。之后,王老先生先是和儿子小王一起住在三室一厅的安置房中,没住多久,王老先生便搬到那套小套中居住,直至前段时间因病过世。 对于这套小套房屋,大王认为应归父母所有,是父母的遗产。而小王则认为,当时家庭成员协商好的,父母的户口和他们一家在一个户口本上,动迁居民调查表上父母和他们一家三口是一户,所以这套房屋不是父母的遗产,父母已将房屋份额转让给了他们,应归他们一家所有。 事实上,当初王老先生夫妇是和小王一家在一个户口本上,因此,在住房配售单上列明老夫妻两人和小王一家三口共同安置取得小套安置房和大套安置房。几次协商未果后,大王一家三口及其他兄弟姐妹一起将小王一家三口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老宅的拆迁补偿利益,确认一套小套的一室一厅和一套中套的两室一厅归大王一家三口所有,另外一套小套的一室一厅为父母的遗产,还有一套大套的三室一厅归小王一家三口所有。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的争议在于王老先生生前居住的那套小套安置房的归属。原被拆迁房屋虽登记在王老先生名下,但属于王老先生和老伴所有的私房,两人理应为动迁安置的对象,依法享有动迁补偿利益。住房配售单上列明老夫妻两人和小王一家三口共同安置取得小套安置房和大套安置房。 小王家庭认为当时家庭协商一致确认父母的房屋份额直接转让给了他们,对此他们并未提供充分、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事实上,从整个家庭取得四套安置房后的实际居住情况,可以确认父亲居住的小套房屋为已故父母所有,属于他们的遗产。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大王一家三口及其他兄弟姐妹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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