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5日至5月1日 是我国第17个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主题为 “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同行” 职业病防治 事关广大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和可持续发展 你知道 哪些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吗? 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时 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快来一起了解 关于职业健康的8大问题吧~ 01 职业病危害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在实际生产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往往不是单一存在,而是多种因素同时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作用,往往危害更大。 02 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是谁?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03 职业病有多少类?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共包括10类132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04 哪些是职业病的多发人群? 职业病多发人群主要集中在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林业、建材、机械加工行业作业人员,低温作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等。 05 怀疑得了职业病,可否单方面申请诊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所以,劳动者怀疑自已得了职业病,可自行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而无需用人单位配合。 06 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有无限制? 有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07 需用人单位提供哪些相关材料? 在职业病诊断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材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材料。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08 搜集不到资料是否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是。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来源:成都卫生计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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