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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遇到的难题及对策建议

 中正寰宇 2019-04-28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情况 

  审判执行团队的构成模式及团队分配基本做法。2016年,郯城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严格法官入额标准,认真执行员额比例,经过考试、考核等程序,遴选出51名员额法官。在审判团队组建方面,根据我院入额法官人数,以独任制审判为基本形式,拟组建51个独任制审判执行团队。以现有审判业务门类划分为基础,刑事审判团队5个、民商事审判团队28个、行政审判团队2个、审判监督团队1个、执行团队13个、综合业务部门审判团队2个。不设置固定的合议制审判团队,需要组成合议庭时,法官在本审判业务门类内随机组合,特殊情况下由院长指定。审判团队的组建及人员调整实行自愿组合为主,组织调配为辅的原则。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管理,独任法官与合议庭分别为自身审判团队的审判管理主体,行使法定的审判流程管理和控制权,并承担相应的审判责任。 

  法官工作室的基本做法。我院法官工作室为审判团队建设的另一种形式,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了“周波法官工作室”,开展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司法确认、小额速裁等工作;在少审庭设立了“徐丽法官工作室”,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和家事审判;在交警大队成立了“徐琳法官工作室”,开展交通事故类案件的调解和审判,突出了专业化审判的优势,提高了办案效能。 

  业绩考评方面的基本做法。参照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本着“宜粗不宜细”的考评原则,制定业绩考评办法。以审判团队作为考评的基本单元,主要从法官的办案数量、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综合调研等方面进行评价,业绩考评结果分别纳入团队业绩档案,团队的业绩状况体现该团队组成人员业绩状况,作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奖励、惩戒、遴选、择优选升的依据。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中遇到的难题 

  一是审判辅助人员不足的问题。一方面,法官助理难以完全到位。我院首批入额法官51人,按照“1+1+1”的审判执行团队构成,需要51名法官助理,51名书记员。然而当前,我院仅有法官助理44名,这还是符合法官助理任职条件的全部人数,其中还包括未入额的院领导、长期病假及其他原因不能从事该项工作的6人,所以法官助理难以完全到位。另一方面,书记员队伍不稳定。在我院,有相当一部分的书记员为聘用制人员,未经必要培训,素质参差不齐,而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较低,“跳槽”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审判队伍的稳定。因此,补充一支人员充沛素质较高且稳定的审判辅助队伍是司法改革中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是未入额法官安置的问题。法官员额遴选完成后,审判团队架构重组正式运行,我院44名具有法官资格的同志将不能被遴选入额,他们具有法官身份,却不能参加合议庭,在法官助理的身份转变或转岗的安排上,难免存在着“思迁”、“失望”“怨对”等复杂、消极的心理情绪,部分同志对司法体制改革和新审判团队工作机制抱着“抵触”的思想和心态,安置好未入额的法官,保证审判执行工作圆满完成,是此番改革中面临的一大难题。 

  三是庭长角色定位的问题。审判团队建设后,其运作与管理模式是必须面对的课题。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又是确保团队运作的有效手段,这种以团队为管理对象的管理方式,势必弱化庭的概念,突出主审法官的地位。此种情况下庭长的角色定位要予以重新规划,理清庭长的角色定位,刷新庭长的职责功能,处理好审判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三者关系,成为这场改革必须面对的难题、重点。 

  四是案件分流需要注意的问题。目前,我院的案件分流方式是由立案庭根据已收案件的性质把案件分到各专业审判庭,而后由庭长把案件分配给指定法官。审判团队组建后,将案件直接分流到团队的做法势在必行,为了确保案件分配的公正性,随机分案的方式已被认可,这样就无法兼顾案件的难易,有的审判团队很可能被接二连三地分配到复杂疑难案件,复杂疑难案件多了,必会影响团队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业绩评定节点,而且,计算机随机分案会根据“洼地效应”盲目保证在特定时间段内每个承办法官分得的案件总数相对持平,而由于每个法官的个人禀赋、办案效率、法律素养、审判风格等均存在着较大差异,必然影响审判质效。另外,改革要求进入法官员额的院庭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应当办理案件,并对办案数量、比例提出了具体标准,随机分案将难以平衡这些不可控因素,这就会导致法官之间的结案均衡度将出现巨大反差,无法保证审判资源有效利用。因此,改革后,案件应当如何科学合理分流才能提高审判质效,成为了一个需要研究的课题。  

  三、对策建

  (一)增加地方性编制充实审判辅助队伍。增加地方性编制人员补充到办案的辅助工作中,是现今缓解一线法官办案压力的一种最直接方法。如前所述,目前我院的法官助理人员不足而书记员大部分为法院自行聘用,职业身份无保障,流动性大,办案法官相当一部分的精力用在了案件取证、送达等辅助性工作上。因此,增加辅助岗位的地方性编制,不仅可以为审判辅助人员的生活提供有力保障,还可以缓解一线法官的工作压力、促进审判工作更加有序推进。今年年初,我院按照构建“1+1+1”审判团队模式的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0名书记员充实审判辅助力量,为完善人员分类管理,缓解案多人少压力奠定了基础。 

  (二)尽最大可能妥善安置未入额法官。一是设置一定期限过渡期。保证过渡期内入额法官和未入额法官相关待遇没有明显差异,这样使得部分年纪较大未入额法官不感到改革带来的冲击,调动他们支持改革的积极性。二是体制内岗位调整。如调整到司法警察、司法行政、综合管理岗位上参与其他工作,或任命为执行员参与执行工作,既保证了执行案件办案力量和质量问题,又解决了未入额法官工资待遇问题。三是开展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模式。对因各方面的原因被排除在员额之外,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一线法官可赋予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审判权的权力,如调解权。这类人员对于基层各类家事纠纷及邻里纠纷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已经摸索出比较成熟的一套工作方式方法,让他们参与调解可更好的解决基层纠纷,缓解案多人少压力。对不宜就地转化为法官助理或司法行政人员的,应当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积极向其单位输送司法人才。 

  (三)合理定位改革背景下庭长的角色。应明确细化庭长权责清单,一方面要做办案的能手,法官员额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庭长入额之后自己的第一身份是法官,第一责任是办案,并以过硬的能力和业绩担起法院执法办案的中心任务。另一方面要做管理高手。司法改革强调的是庭长管理模式和方式的转变,而不是意味着管理功能和力度的削弱。主动适应改革后审判权运行的新特点,围绕案件质效抓管理,确保改革交叉磨合期内审判质效总体平稳并趋优向好。要强化内务管理,注重建章立制,形成以制度管案、管人、管权的长效机制,并狠抓责任落实。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从严教育、从严监督、从严惩处,确保队伍始终风清气正。 

  (四)实行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案件立案后,由审查立案人员对案件类别的性质、案件复杂程度或疑难程度、是否属于有重大影响或者新类型诉讼等情形进行必要甄别,对按照规定属于需要指定特定承办法官办理的案件,通过指定分案方式确定案件承办法官。需要注意的是,符合被指定分案条件的承办法官应该有多名,在具体承办指定案件时仍然采取随机分案方式,也可以采取报请主要领导指定的方式确定。对不属于指定分案的案件,应由立案庭分别按照案件性质、案件类型、案件适用程序、案件属地输入系统,再由系统随机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这种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方式,可以更好地利用审判资源,确保分案制度科学、合理、公平,提高案件审理质效。

  赵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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