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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员“丁忧”的对象范围

 思明居士 2019-04-29

咱们通常所说的“丁忧制度”,即中国古代官员需在自己父母(某些情况下还包括祖父母等)去世时,解官守孝三年(实际通常为二十七个月)的制度。

以宋代的制度来看,官员“丁忧”的对象,一般分两种情况:

一,是制度上必须丁忧的情况——

儿子为父亲,嗣子【1】为嗣父(养父)及本生父(生父),;

注1:此处嗣子指非亲生的儿子,宋代嗣子主要有两个途径,或是将同宗的小辈过继过来,或是收养三岁以下的异姓孩童。

嫡子(正妻所生子)为母亲及继母【2】,庶子(非正妻所生子)为生母及嫡母【3】、慈母【4】,嗣子为嗣母(养母)、本生母(生母)及继母;【5】

注2:继母,指母亲为正妻(如嫡子之母、嗣子之嗣母)的情况下,在母亲去世或母亲同父亲离婚后,父亲续娶的正妻。

注3:嫡母,对庶子而言,指其父的所有正妻。

注4:慈母,指当庶子因各种原因失去生母后,受父亲委派来抚养该庶子的妾室。

注5:为母丁忧大致分两类——于生母而言,无论其是否已离婚或改嫁,儿子都需要为其丁忧;于嫡母、继母、慈母、养母而言,如她们已归宗(回归自己的本家宗族)或改嫁三年以上,则不需要为其丁忧,否则亦需丁忧。

承重孙【6】为祖父;

注6:承重孙,是指在父亲已死的情况下的孙辈继承人(有嫡长以嫡长,无嫡长以嫡次,无嫡以庶长)。如于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考中进士的南宋理学家詹体仁,就曾作为承重孙,先后因祖父、祖母去世而丁忧。

承重孙为祖母。

宋代官员“丁忧”的对象范围

北宋名臣孙觉,亦曾因祖母去世而丁忧

二,则是在制度上并不需要丁忧,而当事人主动要求丁忧的情况。这就五花八门了——

如北宋仁宗皇祐四年(1052年),时任吉州司理参军的祝绅,因兄长去世而丁忧。

同样在仁宗朝,还有时任彰化军(泾州)节度推官的王严叟,因弟弟去世而丁忧;以著作佐郎通判宿州的寇平,因外祖母去世而丁忧。

再如北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年)二月九日,崇恩太后刘氏(宋哲宗的第二任皇后)被逼自缢而亡。二十一日,她的叔叔刘安民、弟弟刘景平同时请求“解官持服”(即因此丁忧)。其中,刘安民没有获准,刘景平则获准了。

此外,宋代甚至还有因没有亲缘关系的前幕主、前上司去世而丁忧的例子。宋理宗淳祐六年(1246年),南宋名将孟珙去世。曾作为孟珙幕僚,在其幕府中任“主管机宜文字”的李庭芝,有感于孟珙的知遇,不仅亲自扶送灵柩,还“为珙行三年丧”(即因之丁忧)。

宋代官员“丁忧”的对象范围

不过,虽然宋代相当重视丁忧制度,鼓励官员解官守孝。但就制度实际运作的层面来看,我还想在此强调两点:

  1. 经过晚唐五代的长期社会动荡后,于儒家封建道德而言,自然甚为“沦丧”。由是,赵宋皇朝势必为了维持、巩固统治秩序,而大力宣扬“孝道”。然则社会意识也好,社会风俗也好,都不可能那么快得到改变。因而两宋的丁忧制度,其发展、强化、趋向成熟,以至深入人心,当然也就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了。
  2. 由于丁忧期间,高级官员、宗室同中、低级官员之间,在收入、待遇等方面会有相当大的差别【7】,因此导致了中、低级官员“试图通过匿丧等手段【8】而逃避丁忧”的现象屡见不鲜。

注7:例如在丁忧期间,部分宗室、少数高级官员可领取全额俸禄,另一部分宗室和多数高级官员则可领取半额俸禄,中、低级官员则无俸。

注8:常见的手段,除了“匿丧”,还有通过人脉关系,向权贵、重臣等请托、行贿,以期获准“夺情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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