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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如何选择?如何约定?

 烟_灰_灰 2019-05-04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

如何选择 ? 如何约定 ?

作者:有明律师

刘思妍、夏晶律师

债权是否能出资入股?商誉能否出资入股?劳务能否出资入股?现实中很多股东、投资者面临这些问题。

《公司法》《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就公司出资进行了列举性规定,针对上述规定,投资者如何选择出资方式,如何进行特殊约定,希望通过本文阅读,能对您有所启发。

一、 股东出资方式

现在公司的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可以选择货币或非货币两种出资方式。

1、 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是股东出资方式中最常见的方式,货币出资并不必须出具验资报告,但货币应按公司章程约定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 非货币出资

股东使用非货币出资主要应具备三性:合法性、可转让性、可评估性。如股东可以下列非货币出资:

(1) 以实物作为出资,常见的实物出资有房屋、车辆、设备等

(2) 知识产权

(3)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可以将使用期限拆分出资)

(4) 股权出资

(5) 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参《公司法》第27条

但是下列财产不能作价出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

3、特殊问题处理

(1) 债权是否可以出资?

实践中,工商总局对于普通债权的出资持有否定态度,不予登记。但债权具备非货币出资三性(合法性、可转让性、可评估性),理论上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如以依法可以转让的无记名公司债券出资的,或者所出资的债权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实现的,可以认定为出资有效

(2) 违法犯罪所得是否可以出资,出资后如何处理?

关于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出资是否导致出资无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不能直接要求公司退还出资额,而是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即追缴出资人已经取得的股权,剥夺其股东资格。

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

(3) 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可否出资,如何认定?

原则上原所有权人有权取回。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公司可取得所有权,此种情况,原所有权人只能向出资人请求赔偿。

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

(4) 房产、土地、知识产权出资必须要变更登记吗?未变更如何处置?

公司已经实际对股东提供的房产、土地或知识产权占有使用,但没有变更登记,涉诉后,如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变更登记,可以认定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股东权利。

(5) 房产、土地、知识产权已变更登记但未交付公司使用,如何认定?

对于股东实际交付公司上述财产前,应认定为不享有未交付期间的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是自实际交付之日方才享有。

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

(6) 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如何认定?

公司股东不得以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如土地上设定的权利负担为抵押权,则该土地不能进行出资。但如土地上设定的为地役权等权利负担,则不能一概认定该出资无效,而应当由法院指定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解除的,视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

(7) 非货币出资必须要先评估再出资吗?

不必须。股东非货币财产未经评估出资后,产生争议,法院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如确实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的定价额,才会被认定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二、 股东出资不全或出资瑕疵

1、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后果是什么?

股东签署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并认缴出资后,其不履行出资义务或存在出资瑕疵,存在以下后果:

(1)公司和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出资,其他股东还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之股东权利(利润分配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进行合理限制。对全部未出资股东可以进行除名。

(3)公司的债权人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可以主张未出资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参《公司法》第3条、第28条、第30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6条、第17条

2、股东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型一样吗?出资人之间或股东之间可否就股东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约定不一致?

股东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样。通常情况下,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是一致的,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如需不一致,可以就其进行特殊约定(股份公司不行),但必须经过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有效。

参《公司法》第42条

3、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三、 两个公司合作,一方以货币资金出资,另一方想以人脉、背景、经验获取一定的股权,双方应如何选择出资方式?

鉴于公司债权人有权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范畴内请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仅通过认缴的约定,未实缴出资一方仍存在被追缴出资的风险。故有明投融资法律团队建议可以以下方式选择双方出资方式

(1) 双方对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进行特殊约定,一方货币出资,另一方不出资,双方对股权比例进行与出资不一致的约定。则其中一方可在不出资的情况下获得一定股权。

(2) 一方先以货币资金实缴出资设立公司,然后以零元对价向另一方转让部分股权。

(3) 一方(人脉、背景、经验一方)先以认缴方式注册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然后以一定的货币资金的对价向另一方转让部分股权,并以转让所得价款进行实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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