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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 御史台上(御史台 东都留台 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 侍御史 殿中侍御史 监察御史)

 古代史gds 2019-05-05

  御史台上

  御史台

  武德初。因隋旧制为御史台。龙朔二年四月四日。改为宪台。咸亨元年十月二十三日。复为御史台。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为左肃政台。专管在京百司。及监军旅。更置右肃政台。其职员一准左台。令按察京城外文武官僚。以中宗英王府材石营之。殿中御史石抱贞缮造焉。神龙元年二月四日。改为左右御史台。景云三年二月二日。废右台。先天二年九月一日。又置右台。停诸道按察使。其年十月二十五日。又置诸道按察使。废右台。初置两台。每年春秋发使。春曰风俗。秋曰廉察。令地官尚书韦方质为条例。方质删定为四十八条。以察州县。载初以后。奉敕乃巡。每年不出使。邺都故事云。台门北开者。法司主阴。取冬杀之义。或云隋初移都之时。兵部尚书李圆通。兼御史大夫。欲使尚书省便近。故开北门。

  苏氏驳曰。此说或近之矣。若取冬杀之义。则东都台门。亦合北开。何故南启。况本置台司。以察冤滥。是有国者好生之德。岂创冬杀之意。以入人罪者乎。

  故事。御史台无受词讼之例。有词状在门。御史采有可弹者。即略其姓名。皆云风闻访知。其后御史疾恶公方者少。递相推倚。通状人颇壅滞。至开元十四年。始定受事御史。人知一日劾状。遂题告事人名。乖自古风闻之义。至今不改。

  苏氏驳曰。御史台正朝廷纲纪。举百司紊失。有弹邪佞之文。无受词讼之例。今则重于此而忘于彼矣。

  故事。台中无狱。须留问。寄系于大理寺。至贞观二十二年二月。李干佑为大夫。别置台狱。由是大夫而下。已各自禁人。至开元十四年。崔隐甫为大夫。引故事奏掘去之。以后。恐罪人于大理寺隔街来往。致有漏泄狱情。遂于台中诸院寄禁。至今不改。西台旧东邻宗正寺。后移寺于废右御史台。其寺旧地。并隶台司。故事。其百僚有奸诈隐伏。得专推劾。若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尚书省四品以上。诸司三品以上。则书而进之。并送中书门下。故事。凡天下之人。有称冤而无告者。与三司诘之。(三司。御史大夫。中书门下。大事奏裁。小事专达。)

  开元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敕。御史台宜置主簿录事二人。

  贞元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敕。御史台每月别给赃钱二百贯文。充公廨杂费用。

  八年正月。御史台奏。伏以台司推事。多是制狱。其中或有准敕。便须处分。要知法理。又缘大理寺刑部断狱。亦皆申报台司。傥或差错。事须详定。比来却令刑部大理寺法直较勘。必恐自相扶会。纵有差失。无由辩明。伏请置法直一员。冀断结之际。事无阙遗。有粮料请取台中诸色钱物量事支给。其功优等。请准刑部大理处分。敕旨。依奏。

  九年二月。御史台奏。今后府县诸司公事。有推问未毕。辄挝鼓进状者。请却付本司推问断讫。犹称抑屈。便任诣台司按覆。若实抑屈。所由官录奏推典。量罪决责。如告事人所诉不实。亦准法处分。

  元和四年。御史台奏。诸道州府有违法征科者。请委盐铁转运度支巡院察访报台。以凭举奏。从之。

  五年二月。御史中丞王播奏。监察御史。旧例在任二十五月。转准具员。不加。今请仍旧。殿中侍御史。旧例在任十三月。转准具员。加至十八月。今请减至十五月。侍御史。旧例在任十月。转准具员。加至十三月。今请减至十月。从之。

  十一年九月。御史台奏。御史同制除官。承前以名字高下。为班位先后。或名在前。身在外。及到却在旧人之上。后先有紊。劳逸不均。今请以上日为先后。未上不得计月数。从之。

  十二年三月。御史中丞崔植奏。当台新除三院御史。以受旨职事先后立。

  十三年十月。御史台奏。请应除御史职事。但据上日为先后。未上日不得计月数者。准其年九月七日敕不逾一个月。不在此限。行立班次。即宜以敕内先后为定。臣伏以御史除官之时。据来处各有远近。若据一月。便为惩创。恐乖旧制。殊未合宜。伏缘台司职事。各有定分。先后次第。不可逾越。若行立班次。既依敕令。公事先后。须系到日。则院长本职。翻然在下。制置错乱。无所遵承。行之累年。转见其弊。伏请自今以后。三院御史职事行立。一切依敕文先后为定。除拜上日。便为月数。须观积效。岂系旬时。如有除官以后。赴职稽慢。量道路远近。则台司别具名闻奏。须议惩责。岂止颠倒职事而已。从之。

  长庆元年十一月。御史台奏。应十恶及杀人斗殴。官典犯赃。并伪造计银。劫盗窃盗。及府县推断讫。重论诉人等。皆是奸恶之徒。推鞫之时。尽皆伏罪。临刑之次。即又称冤。每度称冤。皆须重推。与证平常。被其追扰。若无惩革。为弊实深。伏请今后有此色贼。台及府县并外州。但计三度推问。不同人皆有伏款。及三度断结讫。更有论诉。一切不重推问。限其中纵有进状。敕下。如是已经三度结断者。亦请受敕处闻奏执论。如本推官典受贿赂。推断不平。及有冤滥词状。言讫便可立验者。即请以重推。如所告及称冤。推勘又虚。除本犯是死刑外。余罪于本条更加一等。如官典取受有实。亦请本罪更加一等。如所诉冤屈不虚。其经第三度推官典。请于本法外。更加一等贬责。其第三度官典。亦请节级科处。从之。

  二年正月。御史中丞牛僧孺奏。诸道节度观察等使。请在台御史充判官。臣伏见贞元二年敕。在中书门下两省供奉官。及尚书御史台见任郎官御史。诸司诸使。并不得奏请任使。仍永为例程。近日诸道奏请。皆不守敕文。臣昨十三日。已于延英面奏。伏蒙允许举前敕。不许更有奏请。制曰。可。(时段文昌自宰相出镇庸蜀。奏谏官御史南宫郎三人为僚佐。以某职带台铉。上故可之。不逾年。又奏侍御史王申伯。监察苏景裔。留中不下。中执法举旧章。议者以为当。)

  三年十一月。御史台奏。伏以台司奏报。并有旧条。昨因左巡奏疏阙。已准敕科罚闻奏讫。臣今检寻条件。本不该详。事须添改。令可遵守。伏请添一节文。应诸司科决人致死。虽不死而事异于常。稍涉非理者。并准前条奏闻。禁城内不在此限。庶得从今已后。免有遗阙。敕旨。依奏。

  宝历元年九月。御史台奏。常参官及六品以下分司官。比来淹延。动经累月。今后常参官分司。请敕下后二十日发。其六品以下分司官。请待台牒到发。限外若妄称事故不发。常参官听进止。六品以下官。台司举罚两月俸料。从之。

  太和元年十二月御史台奏。伏以京城囚徒。准敕科决者。臣当司准旧例。差御史一人监决。如囚称冤。即收禁闻奏。便令监决御史覆勘者。伏虑监决之时。各怀疑惮。务求省便。难究冤辞。恐至无告屈之人。失陛下好生之治。且台司本定四推。以谳疑狱。六察职事以重。不合分外领推。伏请自今以后。有囚称冤者。监察御史闻奏。敕下后。便配四推。所冀狱无冤滞。事得伦理。从之。

  四年九月。御史奏。诸司诸使。及诸州府县。并监院等。公事申牒臣当台。各令遵守时限。并臣当司行牒勘事多缘准敕推勘刑狱。或是远方人事有冤抑。凡于关系。尽须勘逐。事节不精。即虑滞屈。比来行牒。有累月不申兼频牒不报者。遂使刑狱淹恤。惧涉慢官。其间或有须且禁申。动经时月者。若无条约。弊恐转深。臣等今勘责。各得远近程限。及往复日数。限外经十日不报者。其本判官勾官等。各罚三十直。如两度不报者。其本判官勾官。各罚五十直。如三度不报者。其本判官勾官。各罚一百直。如涉情故违敕限者。本判官勾官。牒考功书下考。如经过所由。辄有停滞。其所由官等。节级别举处分。其间如事须转行文牒。诸处追寻。亦须具事由先报。旨。依奏。

  九年八月。御史台奏。京兆尹及少尹两县令。合台参官等。旧例。新除大夫中丞。府县官自京兆尹以下。并就台参见。其新除三院御史。并不到台参。亦不于廊下参见。此为阙礼尤甚。伏请自今以后。应三院有新除御史等。并请敕京兆尹及少尹两县令。就廊下参见。冀使禀奉之礼不亏。临制之仪可守。台司令史。及驱使官。并诸色所由。有罪犯须科决等。或有罪犯稍重者。皆是愚人常态。不可一一奏闻。便欲随事科举。又缘台杖稍细。以细杖而止大罪。必恐凶狡不惩。自今以后。如有情故难容。不足上陈圣听者。许臣等据所犯判决杖下数。勒送京兆府。用常行杖科决讫报。冀得戒惧之意稍严。奸欺之心可革。敕旨。依奏。

  大中元年四月。御史台奏。伏以御史台临制百司。纠绳不法。若事简则风宪自肃。事烦则纲纪转轻。至如婚田两竞。息利交关。凡所陈论。皆合先陈府县。如属诸军诸使。亦合于本司披论。近日多便诣台论诉。烦亵既甚。为弊颇深。自今已后。伏请应有论理公私债负。及婚田两竞。且令于本司本州府论理。不得即诣台论诉。如有先进状。及接宰相下状送到台司勘。当审知先未经本司论理者。亦且请送本司。如已经本司论理不平。即任经台司论诉。台司推勘冤屈不虚。其本司本州元推官典。并请追赴台推勘。量事情轻重科断。本推官若罪轻。即罚直书下考。稍重。即停任贬降。以此惩责。庶免旷官。臣今月三日。已于延英面奏。令臣将状来。敕旨。依奏。

  三年十一月。御史台奏。应三院御史新除授月限。伏以当司官三十余员。朝廷旧例。月限守官。年劳考绩。今监察御史。以二十五月为限。殿中侍御史十八月。侍御史十三月。所主公事。起自出使推劾诸色监。当经历六察。纠绳官司。知左右巡使。监临仓库。四推鞫狱。两弹举事。皆无败阙。方得转迁。承前远地除官。或三月五月。然始到京。所务逗遛。积延时月。年终考课。使系虚月。官事劳苦。并在旧人。侍御史周岁而迁。或到城欲及满岁。监察二年为限。或在外有至半年。致此依违。曾无督责。臣请自今已后。应当司官除新授者。并请以上后系月。仍以上日在后者为新人。不更数虚月。不唯分月直之劳苦。抑亦促远来之道途。又三馆奏。请御史充职等。伏以台司三院御史。职在专临。如系他曹。必有所紊。况推鞫公事。察视百司。无不急急。以副期限。倘或官留此地。志在异衔。固非便宜。实亦乖当。如书府或须奏请。南宫可辍郎官。两馆忽将阙人。北省自有遗补。事理至便。兼不旷官。伏乞圣慈。察臣当司公事系重。特敕中书门下。自此更不许三馆奏取御史充职。兼见有者。亦乞落职放还。敕旨。依奏。

  其年十二月。御史台奏。三院令史。准请刑部大理寺例。许七考放选。敕旨。出使及推制狱。减二年劳。余依奏。

  四年。御史台奏。应文武常参官。本合朝日。及入合进朝不到。并连请假故。久阙朝参等。臣今月二十一日。延英面奏进止。以班行务在严肃。令臣切加提举者。臣伏见元和元年。御史中丞武元衡奏。止于礼部兵部吏部尚书侍郎郎官等。选举限内。久废朝参。虽事在奉公。犹奏请厘革。近者以久绝提举。稍涉因循。应文武常参官。多妄请假故。不妨人事。无废宴游。但务便安。有亏诚敬。以至上劳圣念。俾肃朝行。臣参宪司。亲承睿旨。苟或避事。实虞旷官。臣请起自今以后。文武常参官等。除准式假及疾病灼然。为众所知外。有以事故请假者。并望许臣举察录奏。其所陈假牌。请准旧例。每牒不过三日。每月不得再陈牒。如本合朝日。无故一不到。请准常条书罚。再不到。臣请倍罚。频三朝不到。便请具名衔奏。听进止。其进朝入合近例。全合赴班。一不到。准常条已倍书罚。频两朝不到。便请具名衔奏闻。所冀臣僚稍加惕厉。班列得以整齐。敕旨。依奏。


  东都留台

  旧制。中都留台官。自中丞已下。元额七员。中丞一员。侍御史一员。殿中侍御史二员。监察御史三员。

  天宝十四载。安禄山犯东都。杀留台御史中丞卢奕。(奕与留守李?。誓不避死。人吏奔散。奕在台独居。为贼所执。与?同见害。弈临难不苟免。居位。守死。太常谥曰贞烈。)

  大历十年。以检校驾部郎中兼侍御史何运。出纳使蒋沇。兼为御史中丞。仍东都留台。

  十四年七月。以吏部郎中房宗偃。为御史中丞。仍东都留台。充东都畿汝观察处置使。

  建中二年六月。以检校秘书少监。永平军节度副使郑叔则。为御史中丞。东都留台。充东都畿汝观察处置使。

  贞元十六年十二月。以给事中姚齐梧。为御史中丞。仍东都留台。

  元和二年四月。以刑部郎中兼侍御史知杂事卢坦。为御史中丞。东都留台。

  十三年三月。以权知御史中丞崔元略。为东都留台。自后但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共主留台之务。而三院御史。亦不尝备焉。


  御史大夫

  龙朔二年二月四日。改为大司宪。咸亨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复为御史大夫。至今不改。故事。侍御史以下。与大夫抗礼。光宅元年九月。韦思谦除右肃政大夫。遂坐受拜。或以为言。思谦曰。国之班列。自有等差。奈何姑息为事。其后监察又与之抗礼。至开元十八年。有敕申明。隔品致敬。其礼不改。至二十四年六月。李适之为大夫。又坐受拜。其后监察又与之抗礼。至今不改。故事。大夫与监察竞为官政。略无承禀。至开元十四年。崔隐甫为大夫。一切督责之。事无大小。悉令谘决。稍有忤意。列上其罪。前后贬出者过半。群僚惕然。上常谓曰。卿为大夫。深副朕所委也。

  会昌二年十二月。检校司徒兼太子太保牛僧孺等奏状。奉十一月二十八日敕中书门下奏。御史大夫。秦为上卿。汉为副相。又汉末复为大司空。与丞相俱为三公。掌邦国刑宪。肃政朝廷。其任至重。品秩殊峻。望准六尚书例。升为正三品。御史中丞为大夫之贰。缘大夫秩崇。官不常置。中丞为宪台之长。今九寺少卿。及秘书少监。以国子监司业。京兆尹。并府寺省监之贰。皆为四品。唯御史中丞官业虽重。品秩未崇。升为正四品下。为大夫之贰。令不隔品。亦与丞郎出入秩同。以重其任。缘关朝廷典制。须行之可久。必得博尽群议。询谋佥同。望令两省御史台五品以上。尚书省四品以上。太子太保太常卿参议闻奏者。伏以前代帝王。建官设位之制。互有沿革。升降废置。盖取于一时所宜。苟得其宜。则为当代之美。臣等伏据六典故事。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官。历代之制。位不常定。至于刑宪之所倚。则古今之任不殊。今陛下方宏约法之道。俾增崇品秩。同秩丞郎。盖千年一时之盛美也。臣等又据故事。御史大夫总朝廷刑宪。掌邦国纪纲。峻其秩位。亦计所宜。御史中丞。虽官贰大夫。与大夫多不并置。专席既称独坐。隔品岂合迭居。今命秩资升迁。实为允当。臣等参详事理。众议佥同。伏请着于典章。永为定制。敕旨。依奏。


  御史中丞

  隋以国讳。改中丞为治书侍御史。武德初。因隋旧制不改。贞观二十三年七月三日。避高宗讳。改为御史中丞。龙朔二年二月四日。改为司宪大夫。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改为御史中丞。西台中丞同一厅。至开元二十一年。有制以赋余修百司廨宇。西台中丞裴宽。始以旧监察创置中丞东厅东台。二中丞亦同厅。开元二十一年十一月。大夫崔琳奏。割秘书省东北地。回改修造。二中丞遂各别厅。开元二十二年三月。置京畿采访处。置使以中丞为之。自是不改。(其时。大夫是李尚隐。不充使。以中丞卢奂为之。至永泰元年以后。遂以大夫王翊。崔涣。李涣。崔宁。卢杞等为使。梁华故实。)

  元和四年七月。御史中丞李夷简奏。京兆尹杨凭。前为江西观察使。赃罪及他不法事。敕副御史台刑部尚书李墉。大理卿赵昌鞫问。贬凭贺州临贺县尉。又追捕凭前江西判官监察御史杨瑗。系在台。命大理少卿胡。左司员外郎胡证。侍御史韦顗同推。初。夷简自御史出官巡属。凭颇疏纵。不顾接之。夷简常切齿。又凭归朝参。修第永宁里。广蓄妓妾于永乐里。夷简乘众议。举劾前事。及下狱。置对数日。未得其事。夷简持之益急。上闻且贬焉。上即位。以法制临下。夷简首举凭罪。故时议以为宜。然绳之太过。物论又讥其深切矣。

  八年二月。僧鉴虚付京兆尹府。决重杖一顿处死。仍籍其财产。鉴虚在贞元中。以讲说为事。敛用货利。交权贵。为奸滥。事发。中外掌权者。更欲摇动之。有诏。初命释其罪。时御史中丞薛存诚。不受诏。翌日。宣旨曰。吾要此僧。面诘其事。非赦之也。存诚又奏曰。鉴虚罪状已具。陛下将召之。请先贬臣。然后可取。上嘉其有守。遂令杖杀之。

  其年。洪州监军诬奏信州刺史李位。谋大逆。追赴京师。上敕令付仗内鞫问。御史中丞存诚。一日三表。请付位于御史台。及推按无状。位竟得雪。未几。授存诚给事中。数月。中丞阙。上谓宰相曰。持宪无如存诚。遂复授之。

  九年。裴度为御史中丞。奏崔从为侍御史。知杂事。及度作相。奏自代为御史中丞。从正色立朝。弹奏不避权幸。事关台阁。或付仗内者。必抗章疏论列。请归有司。凡所取御史。必先质重勇退者。时论嘉之。

  开成元年五月。上御紫宸殿。宰相李固言奏曰。御史中丞李珝在台。虽无甚过。以为人疏易。不称此官。此官乃天下纪纲。有司绳准。苟用人非当。则紊乱典章。上曰。李珝官业。应不甚举然为人岂不长厚耶。固言对曰。臣所奏缘与御史中丞不相宜。人即长厚。难任弹奏。且宪司事亦至难。官要得宜者。

  会昌二年十二月。中书门下奏。诸道诸使。奏兼御史中丞。伏以御史中丞。近升品秩。向外兼摄。亦宜相重。臣等商量。今日已后。诸道节度使。及度支解县榷盐铁副使等。并须带检校四品官。方得奏请。其正郎以下。不在奏限。诸郡刺史。亦须地望雄重。兵额稍多处。方得兼授。如前任已兼中丞。须再除者。不在此例。从之。

  大中三年。以御史中丞魏。兼户部侍郎。判本司事。奏曰。御史台纪纲之地。不宜与泉货吏杂处。乞罢中司。专综户部公事。从之。

  干符三年二月四日。御史中丞李迢奏。外州府有禁系罪人。关连京百司。请委本州除合抵极法外。疏理讫关奏。从之。


  侍御史

  四员。长安二年始置。内供奉在正员之外。仍不得过本数。其迁改与正官资望亦齐。旧制。庶仆五分减一。其职有六。奏弹三司。西推。东推。赃赎。理匦。凡三司理匦。则与给事中中书舍人。更直朝堂受表。台中唯有四职。谓知杂公廨。弹事谓之推弹。廨杂今知杂侍御史。多兼省官以为之。

  武德四年。李素立为监察御史。丁忧。高祖令所司夺情。授一七品清要官。所司拟雍州司录参军。上曰。此官要而不清。又拟秘书郎。上曰。此官清而不要。遂授侍御史。

  贞元六年。窦群入拜侍御史。有人诬告故尚父子仪嬖人张氏宅中有宝玉者。张氏兄弟。又与尚父家子孙相告诉。诏促其狱。群上奏言。张氏以子仪在时分财。子弟不合争夺。然张氏宅与亲仁宅。皆子仪家事。子仪素有大勋。伏望陛下特赦而勿问。使私自退省。上从之。时人称其知大体也。

  十二年六月。侍御史窦群奏。常参官假满。惟三品官至王府傅已上。即于正衙参假。其余不在此限。臣伏见诸司官。或位列通班。职居要剧。其左右丞。诸司侍郎。御史中丞。给事中。中书舍人。并是四品五品清要官。不在参假例。或弥旬旷废。皆不上闻。或未满一日。例不举奏。臣今请尚书省四品官。御史台五品官。中书门下五品官。请假。并同三品例参假。旷废必知。勤惰无隐。臣职当弹举。辄陈事宜。敕旨。依奏。

  太和三年。华州刺史宇文鼎。户部员外郎卢允中。坐赃。文宗怒。将杀之。侍御史卢宏贞奏曰。鼎为近辅刺史。以赃污闻。死固恒典。但取受之首。罪在允中。监司之责。鼎当连坐。帝然之。减鼎三等。


  殿中侍御史

  隋末不置。武德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置四员。贞观二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大夫李佑。奏增两员。以李文礼张敬一为之。文明元年。又制殿中里行。以杨启王侍征为之。准吏部式。以三员为定额。监仓库本是察院职务。近移入院。第一人监仓。第二人监库。

  龙朔三年五月。雍州司户参军韦绚。除殿中侍御史。或以为非迁。中书侍郎上官仪闻而笑曰。此田舍翁议论。殿中侍御史赤墀下供奉。接武夔龙。簉羽鹓鹭。奈何以雍州判佐相比。以为清议。

  贞元十年四月敕。准六典。殿中侍御史。凡两京城内。分知左右巡察。其不法之事。谓左降流移。停匿不去。及妖讹宿宵。蒲博盗窃。狱讼冤滥。诸州纲典贸易。赋敛违法。如此之类。方合奏闻。比者因循。务求细事。既甚烦碎。颇失大猷。宜令自今以后。据六典合举之事。所司有隐蔽者。即具状奏闻。其余常务。不须更闻。

  太和元年六月。御史大夫李固言奏。监太仓殿中侍御史一人。监左藏库殿中侍御史一人。台中旧例。取殿中侍御史从上第一人充监大仓使。第二人充监左藏库使。又各领制狱。伏缘推事。皆有程限。所监遂不专精。往往空行文牒。不到仓库。动经累月。莫审盈虚。遂使钱谷之司。狡吏得计。至于出入。多有隐欺。臣今商量。监仓御史。若当出纳之时。所推制狱稍大者。许五日一入仓。如非大狱。许三日入仓。如不是出纳之时。则许一月两入仓检校。其左藏库公事。寻常繁闹。监库御史所推制狱。大者亦许五日一入库。如无大狱。常许一旬内计会。取三日入库句当。庶使当司公事。稍振纲条。钱谷所由。亦知警惧。敕旨。依奏。


  监察御史

  武德初。因隋旧制。置八员。贞观二年二月九日。御史大夫李干佑。奏加两员。以李义琛韦务静为之。龙朔元年八月。忻州定襄县尉王本立。为监察御史。里行之名始于此。六典又云。里行始于马周。未知孰是。初皆带本官。禄俸于本官请。如未即真。有故停。即以本官赴选。文明元年。自王宾以后。不复更衔本官。且以里行为名。至今不改。天后时。又有台使八人。俸亦于本官请。余并同监察。时人呼为六指。吏部式。监察里行及试。以七员为定额。开元初。又置里行使。无员数。监察御史职知朝堂。正门无籍。非因奏事。不得入至殿庭。在栖凤阁南。望殿中侍御史以从观象门出。若从天降。至开元七年三月。敕并令随仗入阁。西监察院。即今中丞东廨是也。中丞裴宽。因修廨宇。遂移监察院于十道使院置之。旧院遂为中丞廨宇。

  杜易简御史台杂注云。监察御史。自永徽以后。多是敕授。虽有吏部注拟。门下过覆。大半不成。至龙朔中。李义府掌选。宠任既崇。始注得御史。李义府败。无吏部注者。员外左右通事舍人等亦然。

  苏氏驳曰。员外郎御史。并供奉官。进名敕授。是开元四年六月十九日敕。杜易简着杂注以后。犹四十年为吏曹注拟矣。

  兴元二年十月四日敕。监察御史六人。承前所定。皆是从下次。旧例。从下又合出使。若一人出使。兼有故。则六察御史递相移改。今请令监察从上第一人察吏部礼部。第二人察兵部工部。第三人察户部刑部。每年终。议其殿最。

  贞元二年五月。御史中丞窦参奏。得监察御史郑襄状。准六典。应郊庙祀祭。皆御史监之。盖职在省其器服。阅其牲牢。有不修敬。则举劾闻奏。主者严荐献。交神明。监者举过缪。纠阙误。所务不同。准式。斋官有故。许通融行事。公事数人。可得通摄。其监察御史。唯有一人。旧例有故便阙者。伏以祀事肃恭。国家大典。苟无纠察。恐亏慎重。却请以后。监察御史誓戒后。有假及改转者。许续差御史。令沐浴洁服往。即冀官次有常。礼物严备。从之。

  四年八月。检校司徒兼太子太保李勉薨。至德初。从灵武拜监察御史。属朝廷用武。勋臣背阙而坐。勉举劾不敬。拘之。肃宗特原之。而谓左右曰。吾有李勉。始知朝廷之尊矣。

  十一年二月。黔中监察御史崔穆。为部人告赃二十七万贯。及他犯。遣监察御史李直方往黔州覆按。近事。雨晦无对见者。是日雨止。上重至延英。召见直方遣焉。

  十九年十二月。监察御史崔薳笞四十。配流崖州。初。建中元年。敕京城诸军诸使。及府县。季终命御史分曹巡按系囚。省其冤滥以闻。近年以北军职在禁密。但移牒而已。御史未尝至。薳在官近。不谙故事。至右神策军云。奉制巡按。军使等以为持有制命。颇惊愕。军中遽奏之。上发怒。故有此命。

  元和四年五月。御史台奏。准旧例。监察御史从下第六人。各察尚书省一司。又准兴元元年十月敕。令监察御史从上第一人。察吏部礼部。第二人察兵部工部。第三人察户部刑部。伏以监察第一第二人。已充监察御史及馆驿等使。新人出使外。并无职掌。无以观其能否。今请守旧制。以新人分察。从之。

  太和二年。郊庙告祭。差摄三公行事。多以杂品。监察御史柳璟监祭。奏曰。准开元二十三年敕。宗庙大祀。宜差左右丞相。嗣王。特进。少保。少傅。尚书。宾客。御史大夫。又准二十五年敕。太庙五享。差丞相师傅。尚书嗣郡王通摄。余司不在差限。又元和四年。敕太庙告祭摄官。太尉以宰相充。其摄司徒司空。以仆射尚书。师傅充。余司不在差限。比来吏部因循。不守前后敕文。用人稍轻。请自今年冬季。敕吏部准开元元和敕例差官。从之。

  八年九月。御史台奏。当司应六察官。伏准元和四年五月二十日敕。监察御史六人。分察尚书省。从下一人察吏部。其次察兵部省。伏以监察在台。职当使役。或有出入推按。例合差遣新人。每因一人奉使。须数员转职。既频移易。使致因循。举察之务。难得精审。今请除监察馆驿两处以次人。便专察吏部。其下便依次转差。所冀察务有常。公事知守。敕旨。依奏。

  开成元年正月。中书门下奏。监察太仓左藏库御史。请于新入庶台察中。择精强干用两人。分监仓库。全放朝谒。每月除本官俸钱外。别给见钱三十千。隔日早入。敕旨。依奏。

  大中四年九月十六日。御史台奏。准旧例。京兆府准敕科决囚徒。合差监察御史一人到府门监决。御史未至。其囚已至科决处。纵有冤屈。披诉不及。今后请许令御史到府引问。如囚不称冤。然后许行决。其河南府准此。诸州有死囚。仍委长官差官监决。并先引问。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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